大学生到单位实习,双方约定了报酬,又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该如何维权?
案件详情
2022年9月,湖北某高校大四学生小何到**教育咨询公司进行毕业实习,专门从事教育咨询工作,实习时间长达4个月。 公司与肖何达成一致,“肖何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介绍客户的佣金单独计算......小河每月的报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2022年12月,萧何从公司辞职,并在公司工作期间向公司介绍客户,但公司尚未付款。 肖何认为公司欠其客户14000元佣金,于是向**市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客户支付14000元佣金,仲裁委员会以肖何与教育咨询公司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肖何的仲裁请求。 肖何不服仲裁裁决,向**市茅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法院审理
该教育公司由刘先生全资拥有,该公司已应刘先生的要求注销。 虽然小何是通过毕业实习进入公司的,但公司澄清了小何的职位和薪酬,并向小何发放了部分报酬,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也承认,客户余、陆是小何介绍到公司的。
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在相关单位参与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薪酬、福利等情况的情况。 本案中,小何接受公司的劳务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小何提供的劳务属于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教育咨询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肖何。 此外,小河与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根据庭审中查明和分析的事实,可以确定小何与教育咨询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该教育咨询公司为刘先生全资拥有,公司获准注销注册后,相关债务应由刘先生承担。
刘某向小河的客户佣金1.4万元。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怎么说
实习是学生在校期间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习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通过实践达到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目的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大学生通过毕业实习进入用人单位,但以就业为目的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双方就职位、报酬、福利等具体情况有明确约定,则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故解雇员工或者拖欠工资的,大学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其权益。
法律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和国家的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
3)工人提供的劳动是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
*:*市司法局、**市茅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