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文内容摘自《企业用工合规指南丛书青岛地区劳动争议案件修订规则》,略有删减。 特别说明:付费内容是标题最后一关的最新情况,因此您无需付费即可获得最新创意。
实践中,仲裁时效是否适用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存在争议,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因劳动关系确认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并结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为劳动争议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确认诉讼是确认诉讼,不存在侵权义务的行为,因此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因此,不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1. 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是否适用
1.2022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变判决,认为劳动关系的确认适用最长的诉讼时效。
莱西法院认为,L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诉讼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 L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L与A公司在1991年12月14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存在雇佣关系,莱西法院认定。 A公司关于L与其存在雇佣关系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的论点,在法律上是不可受理的。
青岛市中级法院在(2022)鲁02民中第2925号在推翻判决的案件中,法院认为L是A公司的雇员,自1997年6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至一审诉讼之日止,最高诉讼时效为20年,且该雇员在此期间未向工厂或重组公司提供劳务; 他也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时效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L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 仲裁的一年诉讼时效是否适用
在(2014)南民初字第60273号案中,市南院认为,一年的仲裁时效适用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但认为仲裁时效不适用于(2015)南民初字第60127号案的劳动关系确认。 2020年2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崂山法院关于(2020)鲁02民中第2745号案件适用仲裁时效的意见。 2020年3月1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02民中第2403号案件中,维持了市南法院关于劳动关系确认诉讼为确认诉讼,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观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鲁民体字第379号修订案和(2016)卢民再66号判决中认为,仲裁时效适用于劳动关系的确认; 但在(2019)卢民忠2303号判决、(2019)卢民忠2526号判决、(2020)鲁民深6919号、(2021)鲁民申11642号判决中,认为仲裁时效不适用; 仲裁时效适用于(2021)卢民忠第1253号民事裁定、(2021)卢民申第4805号裁定、(2021)鲁民申第6771号民事裁定、(2021)卢民申第11642号民事裁定、(2022)卢民申第1671号民事裁定、(2022)卢敏申第1710号民事裁定, (2022)卢民忠824号民事裁定。可以看出,青岛区基层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确定仲裁时效是否适用于劳动关系方面存在不一致,但近年来青岛市的二审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是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法院审理的。 而研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改变判决的案例,或许更有价值。
1.2017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判决,认为仲裁时效适用于劳动关系的确认。
2017年10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明明法官担任主审法官,孙琦、苏勇法官作出判决〔2017〕鲁02民中第6259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双方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劳动者应当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一年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2.2022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判决,认为仲裁时效不适用于劳动关系的确认。
从2022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案中可以看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此问题形成统一意见,对2017年判决书修改意见进行了修订。
石北人民法院、李沧人民法院均确认适用劳动关系仲裁时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2022)鲁02民中第4761号在推翻判决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对劳动关系事实的确认是确认诉讼,而不是支付诉讼,不存在权利受到侵犯的论据,不适用诉讼时效。 青岛市中级法院在(2022)鲁02民终第4427号在判决被推翻的情况下,认为劳动关系确认诉讼是确认劳动关系诉讼,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不应当是应用的。理沧法院认为,劳动者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3.2023年3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答辩,认为仲裁时效适用于劳动关系的确认。
为正确及时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2023年3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监督庭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八条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并未明确规定仲裁时效不适用于确认诉讼劳动关系,但明确排除要求劳动报酬的权利外,劳动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一般发生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
4.2023年4月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判决,认定仲裁时效适用于劳动关系的确认。
自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以修改判决的方式明确确认仲裁时效不适用劳动关系,并在2023年初的裁判修改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青岛市所有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关系确认案件时,基本都遵循了这一思路。
例如,在(2022)鲁0283民初10417号案中,平度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属于确认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 在(2022)鲁0281民初10478号案中,胶州法院认为,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2023)鲁0211民初4991号案中,黄岛法院认为,A3公司仅以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本案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属于确认诉讼,不存在侵权义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诉讼时效计算的规定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不适用,因此其相应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不被一审人民法院依法采纳。在(2022)Lu 0202 Min Chu No. 13753一案中,市南法院裁定,L4与A4在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以及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2022)Lu 0215 Min Chu No. 10437一案中,即墨法院认定L5在2008年7月至2010年12月期间与A5存在雇佣关系。
青岛市中级法院在(2023)鲁02民中第3213号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确认与普通民商事案件中不同,仍需适用仲裁时效期限,即劳动者主张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已被侵权。本案中,L1于2020年10月25日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使L1和A1存在劳动合同,也应于2020年10月25日终止。 基于此,L1于2022年4月提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青岛市中级法院在(2023)鲁02民中第3450号在判决被推翻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L2要求确认在2012年7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与A2存在雇佣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L2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限自提起仲裁之日起已满10年; 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中止或者中断仲裁时效的原因。因此,本院不予支持L2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青岛市中级法院在(2023)鲁02民中第6465号本案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时效期限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限。
青岛市中级法院在(2023)鲁02民中第3216号本案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L4于2022年5月24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A4公司存在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劳动关系。 对此,本院认为,鉴于L4于2017年3月1日出具辞职承诺书,其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青岛市中级法院在(2023)鲁02民中第4249号在推翻判决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适用本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小结。 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判决变更案,青岛仲裁的一年诉讼时效将在2023年4月后确认,这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新意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