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为亲子关系的混乱买单?
当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一个普通的家庭在法庭上纠缠。
当孩子不是亲生的,一个诚实的人怎么能捍卫自己的权利?
基本案例详情]2019年12月,俞某与妻子孙某生下了一个儿子。随着孩子的长大,俞敏洪突然发现自己和家人都不像。 基于常住国外,夫妻俩很少团聚,又听到了一些八卦,俞某心里有疑心,偷偷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两人确实没有血缘关系。
俞某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与孙某发生争吵,最后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准许他们离婚,并让被告退还抚养孩子的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庭审判]孙某否认了俞某在庭审期间提交的亲子鉴定报告。俞某请求法院重新鉴定。 双方同意后,法院委托鉴定。 鉴定当天,孙某拒绝对录像带进行鉴定。 经过法院的劝说和教育,鉴定工作进展顺利。
鉴定结果显示,俞某的亲生父亲不亚于其亲生父亲。 法院最终裁定离婚,孙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2.4万元,并退还已支付给俞某的子女抚养费1.2万元。
律师解读] 1亲子否认法则。
亲子关系通常被推定为婚姻期间受孕的孩子的父亲,但实际上,由于婚姻不忠和其他原因,亲子关系可能不是真的。 《民法典》第1073条确立了剥夺亲子关系的制度,允许父母一方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确认或拒绝亲子关系。
否认亲子关系,本质上是对父子关系或父女关系的否定,否认孩子是亲生子女,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家庭破裂,伤害婚姻和孩子。 因此,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公证社会中提起否定亲子关系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正当理由。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提起拒绝亲子鉴定公证诉讼主要有三点理由:
1. 没有同居的事实;
2、丈夫不育;
3、亲子鉴定后,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和父女关系。
在本案中,如果孙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应认定亲子鉴定不存在,因为俞某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 这也是孙某最初拒绝亲子鉴定,经过解释和分析后接受亲子鉴定的原因。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也有抚养父母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亲生父母和子女; 其次是养父母和养子女; 最后,还有继父母和继子女。
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赡养和赡养义务来自亲生血亲;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赡养和赡养义务源于收养关系的建立;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和赡养义务取决于双方是否形成了赡养和教育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于X和肖没有自然血缘关系和虚构的血缘关系,因此于X没有义务支持肖X。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混淆主要源于被告孙某,对此,于某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百九十一条等规定,要求过错方返还已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婚姻和家庭的章节中,信任和诚实是维系关系的最牢固的纽带。 当这种纽带受到质疑时,不仅影响夫妻关系,而且对家庭和睦与子女的成长构成深刻挑战。 让我们以这个案例为教训,珍惜家庭的每一份责任和承诺,一起努力创造一个充满爱与理解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