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老师叫随行教师,专门为特殊儿童提供随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与他人的沟通能力,适应学习环境,进而提高他们学习知识的能力。 近日,在一宗案件的审理中,海淀法院支持了随行教师要求家长支付劳务费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王老师的孩子郝浩(化名)有一定程度的焦虑和多动障碍,上课无法集中注意力,有时甚至影响课堂纪律,所以学校要求郝浩的父母陪同。 由于工作繁忙,王老师聘请了小雨(化名)作为昊昊的随行老师,双方签订了《随行协议》。 协议约定,小宇将为昊昊提供个性化的方案设计、课程开发与实施,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纠正昊昊的课堂行为,协助他正确处理同学关系。 双方还约定,随费为每月8000元,如果解雇教师的理由不充分,提前解除合同的,将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协议签订后,小雨陪着浩浩走了三个月。 某天,小宇收到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短信,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但还有五天的工资没有结清,小宇再也联系不上王先生,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支付五天的劳务费,并赔偿违约金共计1万元。
庭审中,王某某称,已提前通知小宇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并同意支付五天劳务费。 同时,王老师认为小宇未履行陪练职责,未提供教师资格证明证明其资历和能力,在教学过程中使用不当语言,导致孩子能力不上升,反悔,提出反诉,要求小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法院认为,小宇与王某签署的《陪同协议》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协议规定期限为一年,如果王先生被解雇不足以提前终止合同,他将被要求在正常工资之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宇未履行协议约定的陪伴小宇的义务,且王先生在小宇陪伴期间未对肖宇的工作表示不满,因此王先生提前终止协议违反了随附协议的规定, 而除了支付小宇的工资外,还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同样,王某以小宇违约反诉为由要求赔偿实际损失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裁定双方“伴随协议”终止,王某向小宇支付了5天的劳务费,并赔偿了违约金共计1万元。 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随行教师是目前比较新的教育方式,相关问题也应引起重视。 法官提醒,家长和随行教师、辅导员在签订此类劳动合同时,应尽量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务内容、提供劳务的要求和标准、时间和地点、劳务报酬和支付、违约责任等。
此外,与一般劳动合同相比,教师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一是由于提供的劳动服务内容与教育教学有关,家长可以对教师的资格、资格、经验和能力提出要求,在用人时进行审查,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同时,教师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教学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行业道德规范,积极引导学生,尽职尽责地履行教育职责。 此外,家长应尊重和配合教师的教学方法和过程,避免过度干扰教师的教学,影响教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