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关峰、赵冠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将对涉外商事案件的处理带来重大变化,值得跨国企业和从事跨境交易的中国企业关注和准备。 2023年底,我们将通过一系列文章介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涉外商事案件和跨境诉讼管辖的影响,帮助企业应对变化。
与原《民事诉讼法》相比,新《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条款第278条中增加了关于应诉管辖的单独规定。
在此之前,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对国内涉外案件均有约束力。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不再按照涉外条款第二百七十条[1]规定的涉外部分规定的优先适用原则限制涉外案件。
由于上述变化,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在管辖权异议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就实质性争议进行抗辩或反诉,即使提起诉讼的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违反了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其仍有权审理案件。
《民事诉讼法》为何取消了涉外案件应诉的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限制? 我们认为,原因在于尊重当事方的自主权。 被申请人管辖原则是,当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选择不提出异议并回应抗辩时,实际上表明双方都愿意通过提起诉讼的法院解决争议。 由于涉外案件的被告可能不熟悉我国的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条款,如果此时采用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条款来否定原被告选择起诉法院,将损害当事人的自主权。
上述修改背后的精神与我们相同《民事诉讼法(二)》修订解读:中国法院能否与中国没有实际联系?本条介绍的涉外案件约定管辖规则的概念是一样的,即尽可能保护当事人在涉外案件中对管辖法院的选择,避免因实际的法律联系、等级管辖、专属管辖限制而违背当事人的期望。
管辖权异议是诉讼中重要的对抗工具,如果成功,异议可以帮助被告节省实质抗辩成本,达到以最低成本解决争议的目的。 因此,企业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需要尽快核实管辖权问题,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管辖权提出书面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限是答辩期限。 国内案件的应诉期限与涉外案件的应诉期限不同。 国内案件的答辩期限为15日,被告无权申请延期。 [2] 涉外案件中,如果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则答辩时限为收到起诉书副本后30天,并允许延期,由法院决定是否延期起诉。 [3]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涉外案件中,如果部分被告是国内企业或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抗辩期限仍为15天,无权申请延期。 哪些案件涉及涉外案件,详见《民事诉讼法修订解读(一):扩大涉外案件的中国法院管辖范围》一文。
如果根据仲裁条款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则理论上称为有效异议(主管和管辖权的概念不同)。 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在抗辩期间仍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异议规则,根据仲裁条款提出有管辖权的异议,法院也接受这种做法。
但是,《仲裁法》实际上对提出有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有不同的规定。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宣告存在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后第一次提出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 除非仲裁协议无效;对方当事人在第一次审理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因此,如果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有效异议,则最晚提出异议的时间是在第一次之前。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过程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对起诉状内容作出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查管辖权异议。 “因此,当事方可以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就实质性争议发表意见。 实践中,当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存在不确定性时,律师有时会建议企业对实质性争议发表初步意见,以影响法院对案件结果的预测,进而影响法院对管辖权问题的倾向。
感谢黄雅兵女士、沈悦女士、刘淑阳女士、实习生谭晓女士和张习女士对本文的贡献。
脚注:1]第二百七十条:本部分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涉外民事诉讼。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二】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应当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书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交原告。
(三)第二百七十五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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