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 剽窃他人作品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涉及对作品的版权侵犯。 司法实践如何判定抄袭?
相关观点:
1.著作权法中的剽窃概念剽窃行为,即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法中的“剽窃”是指行为人盗用他人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并以自己的名义出版,而未注明作品来源或作者姓名。 它的特点是:相关案例首先,行为人具有主观意图; 二是侵权客体是享有著作权的他人的作品; 三是以他人作品为己有;四是具体方法是删除他人签名,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作品,不注明作品出处或作者姓名; 第五,结果是作品被认为是作者自己创作的作品。
摘自:《知识产权法》(第6版),吴汉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99页)。
2.剽窃与非法复制行为不同
首先,行为的对象不同。 抄袭是针对他人的作品、作品元素、作品片段,如剽窃他人的想法和观点、作品中的段落,当然还有整部作品,但非法抄袭的对象一般是他人的全部作品。 其次,剽窃的本质是改变他人作品的所有权、作品的元素和作品的片段,而非法复制并不改变作品的所有权。 第三,剽窃必然会损害公共利益,而非法复制不一定损害公共利益,可能只会损害版权所有者的私人利益。 第四,剽窃的客体不一定是著作权,但非法抄袭的成立必须以作品的著作权为前提。 例如,盗版不改变作品的作者身份,因此不构成抄袭,而只涉及非法复制侵犯版权。 同样,使用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文本的骨干,但注明出处,不构成抄袭,只可能构成非法复制。 如果仅仅是对思想和思想的剽窃,则不构成非法复制,但确实构成剽窃。 同样,在被他人抄袭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也不涉及抄袭,而只构成抄袭。 当然,如果您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他人的作品,则构成抄袭和非法复制。
摘自:王坤:《剽窃概念的定义及其私法责任》,《知识产权》2012年第8期)。
3.剽窃的认定
剽窃是多种多样的,通常表现为两部作品之间某种程度的相似性。 但是,无法由此推断和鉴别抄袭,而必须从两部作品的条件、性质、内容、相似程度、具体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才能正确划清抄袭与非抄袭的界限。
它是根据工作的构成条件确定的。 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作者通过他或她自己的智力和创造性工作制作的。 由于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并不禁止他人同时或将来独立创作同一作品。 因此,在遇到相同或相似的作品时,首先要确定每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如果两部作品相似或基本相似,则每件作品都是作者通过自己的创作创作,并且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原创性。 那么,这两部相同或相似的作品是相互影响的独立作品,不存在一部作品抄袭或抄袭另一部作品的问题。 如果作者无法证明或不合理地证明作品的原创性,可以推定其行为是抄袭或抄袭。
它是由工作的性质决定的。 不同作品的法律性质不同。 因此,在确定抄袭和抄袭时,可以从作品的性质进行分析和判断。 (当然,著作权法并不排除存在两部性质相同的作品。 因此,在两部作品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不能从各自的原创性角度判断两部作品的原创性,就需要从作品的性质,主要是法律属性上来区分。
它是由作品中涉及的内容决定的。 剽窃或剽窃产生的作品在内容上与原作相同的情况相对较少。 抄袭者和抄袭者经常对原著的内容做一些改动,或改变外观,或加开头和结尾,或在正文中做一些伪装。 但是,抄袭和抄袭的作品会在原著内容上表现出一些相同的特征。 比如作品的语言、句子、内容完全抄袭,只修改了几个字; 与原作的特殊标点符号相同; 专有名词和例子是相同的; 拼写错误完全相同; 等一会。 结合这些内容,综合权衡,判断其行为是抄袭还是抄袭。
这是由两部作品的相同程度确定的。 同一程度本身并不能绝对决定抄袭和抄袭。 但因为工作永远是人类脑力劳动的结晶。 在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人们的大脑意识总是由于环境、教育水平、客观和主观条件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即使两个双胞胎兄弟姐妹具有相同的大脑意识,他们也不完全相同。 由此可见,不同的作者不可能通过自己的脑力劳动创作出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完全相同。 因此,在评价一件作品时,可以从两部作品的相似程度来判断。
它是由作品的制作时间和具体表现形式决定的。 在剽窃或剽窃他人作品时,剽窃者必须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被剽窃或剽窃的作品。 如果抄袭或抄袭的作品根本看不见听不见,则不存在抄袭或抄袭。 因此,从时间上看,抄袭和抄袭作品必须在抄袭行为之前就已经存在,否则,抄袭和抄袭行为将成为水源。 同时,也可以从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来判断。 不同作品的内容可能相同,但具体的表现形式永远不可能完全相同,例如,语言和文字不可能完全相同。 因此,语言和文字的区别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
摘自:《知识产权法(第3版)》,赖晓鹏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8-169页)。
1.为认定抄袭,被诉侵权作品应当审查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为原创作品。
丁云昌诉张兆荣案,侵犯著作权上诉案。
案情要点:衡量不同作品之间是否存在抄袭的尺度,是被控作品是否原创。 如果作品的题材和内容不同,被控侵权人只是在作品中总结了以往作品的研究进展和实验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想法和意见,则不构成对前期作品的抄袭,不能认定侵权。
案件编号:(2010)豫法民三中字第46号 原审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50例。
2.剽窃他人的作品或句子作为自己的作品或句子构成剽窃。
黄天元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语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要点:剽窃他人的作品是一种侵权,而剽窃涉及将他人的作品或短语复制为自己的作品或短语。 抄袭可能是对他人作品全部内容的抄袭,也可能是他人作品部分内容的抄袭,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号:(2009)桂民三中字第48号 原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50个典型案例。
3.古代文本抄袭的判断标准与现代文本抄袭和抄袭的标准不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图书公司诉汉王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判决。
案情要点:古籍,如古籍的整理成果,是后人必须借鉴和学习的对象,是文化的必然传承和发展,而这种情况与一般意义上的文学作品所指的情况不同。 因此,判断古代文本的各个版本是否构成抄袭、抄袭甚至彼此之间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不能简单地从一般意义上的文学作品使用的比较方法和标准中照搬出来。
案件编号:(2011)易中民中字第6393号。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日报》,2012年4月26日,第6页。
4.剽窃他人作品是将他人作品作为现有作品,仅对个别部分进行微小改动,不进行创造性劳动而构成的。
杭州XX诉宁国XX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财产权。
案情要点: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依法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他人作品未依法合理使用并支付相应报酬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或同意,创作作品应为原创作品, 否则,如果该作品与依法享有著作权并有实际接触可能性的其他人的作品有实质性相似,则构成侵犯著作权。
案件编号:(2010)成民中字第3703号。
审判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