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接到一个河南省某工厂装修合同的案例,事情是这样的,客户H作为担保人向建设单位A提供工程款支付的一般责任担保,现在建设单位没有按时支付,建设单位B将A和担保人H告上法庭。
客户H对AB公司的装修装修情况并不知情,因为H租用了A的厂房,而B经常来厂,所以要签一份保证书才能正常经营。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果装修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那么装修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H的全部责任问题。 为此,我查阅了大量的案例和相关文章,得出的结论是,“工装”的建设应该具备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
首先,装修工程应属于建设工程。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已将装修合同纠纷的诉因列在建筑合同中,因此装修合同应当是建筑合同的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对《装饰装修工程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赔偿权的信函(〔2004〕民一塔字14号)的答复,明确了装修工程为建设工程。 装修承包人享有一定的优先补偿权。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1适用于建设工程。 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具有建设企业资质,否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389页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认为,“装饰装修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大致可分为家庭家居装饰和工业装饰。 两者有明显的区别:(1)指向对象不同。 前者用于家庭住宅,后者用于商业、工业和公共场所。 (2)比例不同。 后者的规模通常比前者的规模大得多。 (3)设计不同。 前者偏向于个性化,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而后者通常是理性的,具有各种规范性要求。 (4)建造者的资格要求不同。 前者没有强制性的资格要求,后者有强制性的资格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家装不是强制性的,而工具是强制性的。
综上所述,我们还是要注意房屋的装修,如果简单的家装一般不需要建筑装修资质,但如果涉及工厂、写字楼、宾馆、电影院等工业装修涉及范围较大、工艺繁多,就还是需要检查施工单位的建筑装修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