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了,但是湖北发生了一件特别奇怪的事情,徐某刚坐了一辆醉酒刘开的车,却也被认定为酒后驾车,这是怎么回事?
1.案例汇总。
本案中的徐某和刘某是多年的好兄弟,有一天刘某因为郁闷而打电话给徐某,请他出来喝酒,徐某立即答应了,并立即开车前往约定的地点。
喝了三轮酒后,两人都喝醉了头晕,看时间不早也不早了,两人准备开车离开,但两人知道自己喝醉了却没有叫代驾,徐某反而直接把钥匙扔给了刘某,让他开门。
但当时,刘某明显喝多了,回去的路上车速也很快,在经过一个红绿灯路口时,因为车速太快,他没有把握方向,车辆失控,转向路边的花坛。
交警赶到现场后,闻到一股酒味,立即对两人进行酒精检测,酒精含量高达2249毫克,大大超过了酒后驾车的标准。
交警在询问了徐某乘客后得知,他交出钥匙的是刘某,随后交警将两人移交给检方,两人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
2.案例分析。
根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为80毫克以上的机动车,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从现场测试的刘某血液酒精含量来看,刘某犯了危险驾驶罪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但为什么徐某被认定为刘某的共犯呢?
相信很多人会疑惑,我只是坐了一辆车,没开车,为什么还酒后驾车?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判断徐某是否是刘晓波的同谋呢? 最主要的是看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否有共同的意图。
共犯一般需要有共同的意图或共谋,即共同策划或决定参与犯罪行为。 这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或通过行动中的默契来实现。
显然,徐某知道刘某喝多了,把钥匙交给了刘某开车,而刘某没有阻止或拒绝徐某,两人就共同犯罪的行为达成了默契。
其次,无论共犯是否实际参与,共犯都需要实际参与犯罪行为,直接参与犯罪行为,或者提供支持、协助或者协助或者其他间接行为。
刘某是酒驾的直接加害人,直接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刘某没有机会在没有徐某提供钥匙、同意和支持的情况下驾驶汽车,因此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无论是否知道,共犯都需要知道主犯的意图和犯罪活动的性质,并明知而继续参与或支持犯罪行为。
徐某知道酒驾是犯罪行为,但他还是要把车钥匙交给醉酒的刘某,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徐某是酒后驾车,是明知故犯扶持刘某的,第四,是否有犯罪意图,共犯需要有犯罪意图或恶意, 也就是说,他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并故意参与。
刘某和徐某都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对酒驾也很清楚,但还是要知法违法。
一次失误变成了千年仇恨,刘、徐二人的行为不仅给自己留下了不可磨灭的案记,也影响了他们的孩子和后代。
因此,我们必须时刻牢记“开车时不要喝酒,喝酒时不要开车”,我们不能因为朋友的正直而把车借给喝酒的朋友。
这种行为不仅会给我们自己带来无法弥补的后果,而且会给我们的家庭和子孙后代带来沉重的负担。
开车时不要喝酒,酒后不要开车“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酒后驾车是极其危险和不负责任的。
它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甚至致命后果。 我们需要明白,生命是最宝贵的资产,一个酒后驾车的错误决定可能会导致一场永远无法挽回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