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放烟花爆竹要小心,造成人身伤害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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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春节,对于一些人来说,最开心的就是放烟花。

禁止变成限制,有自由和限制。

近年来,许多地方以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形式禁止在城市地区燃放烟花爆竹。 虽然有人反对这项规定,但经过多年的实施,公众已经逐渐适应了它。

今年春节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起合法性审查,指出宪法和法律没有禁止公民燃放烟花爆竹,也没有授权地方政府立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此各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超出了上级法律规定的范围,违反了“凡事不限法律不禁止“,应予废止或修改。在此背景下,烟花爆竹已从禁令改为有条件许可,即可以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自由燃放。

所以今年的春节,城乡的鞭炮声此起彼伏,层出不穷,烟花在天空中绽放,彩灯在地面上绽放,为城市增添了一道绚丽灿烂的风景线。 许多人释放了多年来被压抑的欲望,并通过开枪成瘾来“报复”。

正因为如此,对烟花爆竹时间和面积的限制在实践中很容易被打破。 由此产生的噪音和空气污染引起了许多人的厌恶。

与其讨论是否应该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我们更想提醒大家另一个更实际的法律问题: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如果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无论燃放烟花爆竹的人是否有过错, 您将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邻居眼睛受伤,医疗费用65%将得到赔偿。

让我们看一个真实世界的例子。 在一个喜庆的夜晚,王某在店门口燃放烟花,引来围观人群。 当邻居李某抬头**时,他意外地在烟花爆炸后摔倒在脸上,导致他的右眼当场流血。 医院的诊断显示,李某有结膜撕裂伤和眼球钝挫伤。 虽然医院**,但李某的伤势持续恶化,最终导致视网膜脱离、玻璃体出血、增生性玻璃体视网膜病变、眼挫伤、视网膜破裂等严重伤害,共计医疗费用2906183元。 经评估,李某被认定为八级残疾。 李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燃放烟花爆竹属于高度危险行为,王某在店门口燃放烟花爆竹是高度危险行为的实施者。 李某右眼受伤与王某的烟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应承担因某某右眼受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同时,李某作为成年人,对危险环境应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在高度危险环境中应加强自我保护,而他本人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王某应承担李某损失的65%,李某应承担35%的责任。

声明:高度危险行为和无过错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有两个法律概念值得注意:高度危险行为、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八章“侵权责任”部分规定了高度危险行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高度危险行为包括:

民用核设施的运行,或将核材料运入或运出核设施。 它主要是指核电站的运行。

民用飞机运营。 包括民用飞机、无人机、气球等。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铁运输。 包括塔吊的使用、高压输电、地铁或隧道的建设、高铁、高速公路作业等。

拥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高腐蚀性、高致病性和其他高度危险物质;

上述高度危险物品的遗失或遗弃;

非法持有上述高度危险物品。

由于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可以归类为高度危险物质,因此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

关于高度危险行为的责任,《民法典》第1236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却很不寻常,因为根据这一规定,高度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无过错责任。

什么是无过失责任?

一般情况下,行为是否对他人造成损害,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侵权行为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四个要素。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并因此造成损害,那么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要看他在该行为中是否有过错。 有过错就有责任; 反之,如果没有过错,即使他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他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在民法中被称为“过失责任原则”。 最典型的例子是正当防卫和紧急回避,虽然这两类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但由于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法典》除了有过错责任原则外,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只要行为人侵犯他人权益,并因此造成损害,侵权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是否主观过错无关紧要。 简而言之,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过错责任。

显然,无过错责任对行为人来说有些不分青红皂白,不符合衡平责任原则,而是对被害人一种特殊的倾向性保护。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常见情形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禁止饲养的凶猛犬造成的侵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后者人身伤害的; 等。

无过错责任并不一定意味着承担全部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王某对李某的眼睛残疾承担了无过错责任。 即使王某在法律允许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他也提醒围观者注意安全,他没有过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法律也规定,在一些无过错责任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也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责任,那么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 如果损害是由受害者故意造成的,或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侵权人可能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39条规定:“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高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质,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的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侵权方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对其眼部残疾负有35%责任,依据本条的规定。

因此,燃放烟花爆竹时,一定要做好高度的安全注意,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烟花爆竹人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 对于儿童来说,一方面不能单独燃放烟花爆竹,另一方面燃放烟花爆竹时也要伴有**烟花爆竹。

这也呼应了一句格言:“任何自由都伴随着一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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