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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社区原业务委员会届满,新业务委员会因各种原因未被选出时,原业务委员会成员普遍不愿意管理社区事务,社区管理进入空缺状态。 如果物业借此机会与原开发商签订物业合同,并开始在社区服务,该合同是否有效? 另外,原来的业务委员会还能履行其职责吗? 以下案例研究回答了这两个问题。
2020年,上海嘉定区国际机电五金城社区产业委员会起诉上海坤安物业公司,要求责令该物业退出社区。
被告物业提出:2018年4月,小区原物业旺凯物业被列为失信人,无法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19年,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业主委员会运作瘫痪,被告驻扎时无路可寻,于是与开发商签订了物业合同,整顿五金城乱象,并实际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构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
经审理,上海嘉定区法院认定:2009年4月22日,业主委员会在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局登记,《社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确定在选出新的业主委员会之前,原业主委员会将继续履行其职责。
法院认为,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依法与物业委员会签订书面合同,被告物业仅与开发商签订了物业合同,开发商名下的物业面积未达到社区总物业面积的50%以上, 于是被告物业与开发商签订了物业合同,向社区提供物业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新一届社区业务委员会尚未产生,原业务委员会仍能继续履行五金城产业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判决被告的财产退出社区的管理服务。 ((2020)胡0114民初996号)。
本案解决了困扰社区发展的两个问题,只要社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无论业主委员会的履约是否到期,物业都必须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方可入驻社区服务。 而且,判决书明确,在新的业务委员会成立之前,原业务委员会仍然可以继续履行职责,为社会服务!
此前,曾发表过一篇题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还能履行职责? 文章援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原营业委员会仍能履行职责,因为新营业委员会失败的责任在于街道办事处。 本案中,嘉定法院直接认定,新业务委员会不予选举产生,原业务委员会仍能履行职责。 两地法院的判决,直接体现了社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主管理的原则。
上海嘉定法院的判决意义重大。 当许多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由于各种原因,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往往难以生育,社区的管理进入了空档期,甚至变得非常混乱。 一些居心不轨的业主和街道办事处趁此机会到处设置障碍,推迟召开业主大会,质疑新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不公布选举结果,使新业主委员会无法组建,同时街道办事处认定原业主委员会已届满,无权再次履行职责, 导致小区暂时无人管理,新物业可能趁势进入,街道办事处可以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上海嘉定法院的判决明确确认,在新事业委员会成立之前,原事业委员会仍有履行职责的权利,这彻底打破了一些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在社区管理上制造差距的幻想,对社区事业委员会的正常换届选举和促进社区发展建设十分有利。
只要不选出新的业主委员会,原业主委员会就要继续履行其职责,其职责和义务仍然存在,应继续为社区业主服务。
业主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