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采仪“四不”案在再审中被宣告无罪并得到赔偿,尚昭明向总统提出“四”要求

小夏 健康 更新 2024-02-25

文生学友

2023年11月13日和11月15日,笔者以“江采义律师的另一部代表作:辽宁尚昭明贪污案再审无罪”和“刑事辩护律师江采义:”四不“案被判挪用公款案极不成立, 重审无罪”。

2024年2月23日,笔者从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海南采艺律师事务所主任江采仪获悉,笔者关注了尚昭明贪污江采仪**的举报案,尚昭明再审无罪后,案件有了新的进展,尚昭明从国家获得了85万多元的赔偿。

据江采仪律师介绍,2024年1月17日,尚兆明收到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江采仪告诉笔者:“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尚昭明的人身自由和精神慰藉,共计8540000元以上; 消除尚昭明的影响,恢复他的声誉,并道歉。 ”

2月6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带队为尚昭明道歉。

2011年初,尚兆明与周某某、马某某合作,在辽宁省辽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三方共同投资资金,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借用周鸿飞公司的名称和资质进行销售,损益与鸿飞公司无关。

2013年5月,三人分手。 合伙企业解散时,三人互相派财务人员对合伙期间的利润进行清算和分配。

2015年3月19日,周某某向尚昭明、马某借款1000万元,三人签订了《协议书》。 《协议》除约定贷款事项外,还以书面形式明确了解散合伙人的清算、收益分配和履约情况。

解散后,周某某未按约定向马某某和尚兆明支付1000万元合伙收入,尚兆明起诉法院并胜诉,周某某的两家公司被判向尚兆明支付1000万元及利息。

一审败诉后,周某某以鸿飞公司的名义举报尚兆明诈骗案。 尚兆明在辽阳被拘留、逮捕、起诉。

一审、二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他有期徒刑6年。

周上诉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尚昭明犯有挪用公款罪为由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尚昭明的诉讼请求。 尚兆明的合伙收入1000万元应该依法取得,因为这起刑事案件,它丢失了。

江彩义**对尚兆明的刑事案件提出上诉,查卷后指出,周某某是债务人,尚兆明是债权人,尚兆明还欠着1000万债务未偿还,怎么会发生116贪污5万元罪呢?

这是蓄意制造一个不公正、虚假和错误判决的案件,明知他无罪,故意徇法律。江才义说,尚昭明被判公职侵吞公职的案件是彻头彻尾的“四不”案

无单位三人自然人合伙,借用或依托鸿飞公司的名义和资质,进入开发、销售**房地产,全部收益由三人自然人分享,本案标的是三人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没有单位,怎么可能侵占单位的财产?!

暂无仓位在案发和挪用公款时,三人已经分居近两年,伪造文件称尚兆明的“副总经理”职位与销售无关,但无法辩解,因为此时三人已经分居半年。 两年前,帮派解散了,项目结束了,清算完成了,合伙项目没了,尚兆明没有任何职位,他怎么可能侵犯自己的职位?

无侵占案件涉及116人5万元,按照清算时的约定,周某某在解散两年后分三期转入金店账户。 这期间,尚昭明没有向周某某要钱,没有在转账、收款等财务凭证上签字,什么时候转账,多少次,多少,尚昭明完全不知道,没有违法挪用自己的行为,侵占从何而来?

没有侵占的对象二审确定的犯罪对象为116人5万元定金,但所有证据都能证明这笔钱属于尚兆明和马某某。 如果没有侵占对象,哪里是侵占职责?

江采仪禄告诉笔者,在如此明显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下,一审、二审判决实际上认定尚兆明犯有“无单位”、“无职务”、“无挪用公款”、“无贪污标”等“四不”案件的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江采仪律师的坚决坚持和精彩的无罪辩护,迎来了正义的曙光

2023年6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责令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10月12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尚兆明犯有公职职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裁定撤销指控;

10月13日,尚昭明获释。

2023年11月13日,已出狱一个月的尚兆明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追究办案法官任意依法的法律责任。

2024年1月17日,尚兆明收到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判决书》。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自2023年5月10日起,最高法院确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为436计算89元,对尚照明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56970456元。

最高法院对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无罪或者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六个月以上拘留”和“造成精神伤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应当给予人身自由补偿金50%以下的抚慰金”。

本案中,尚某被无罪羁押1304天,符合上述“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情形。 因此,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人身自由的补偿50,即28485228元。 给予的精神安慰比例最高。

对此,1月15日,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赔偿尚昭明的人身自由和精神慰藉共85455684元; 在侵权影响范围内,赔偿请求人尚兆明消除了影响,恢复了名誉,并道歉。

2月6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一行3人前往尚昭明公司,亲自向尚昭明鞠躬道歉。

尚兆明向副会长提出“四项”要求:

1、尚昭明,因贪污罪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执行,经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尚昭明的终审判决执行5万元资金,请执行周转;

2、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有效判定有罪为由,驳回尚兆明民事案件1000万元,通过“发现总裁”启动再审程序;

3、一审法院撤销周某某、尚昭明、马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签署的尚昭明贪污罪一审判决书(已生效);

四、追究办案法官故意误判、忐公执法的法律责任。

当时在场的江彩仪助理张玲玲律师告诉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十分重视尚昭明的“四项”要求,并表示回国后将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密切关注落实情况,尽快给尚昭明一个满意的答复。

(盛学友,国民党革命党员,高级法治官。 他从事法律记者工作30多年,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超过10年。 作品获省、市级奖项。 这些事迹已被中央电视台、经济**和许多其他国家**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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