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军战力不力,首领们都记起了过错
在古代历史上,有许多以敌军士兵的头颅作为功绩象征的军队,包括暴君的亚述军队和暴君军队,但也有像明朝这样的异类。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但是如果没有真正的强者来协助其实施,即使是由聪明人设计,也会导致混乱。
因此,明代的头部记录系统在演进过程中逐渐失去了重要性。
斩首功劳的原始模式起源于秦朝的军事功绩制度,在这种制度中,敌人的头颅被俘虏,以换取财富和头衔。 这种血腥的计算模式被历代历代采用,可以有效激发士兵的斗志,保证奖惩的透明性。
然而,在明朝,这种模式是有问题的。 虽然在朱元璋和朱棣的军貌相对完整的时期,部队并没有太在意缴获的脑袋数量。
太祖王朝,对沿海海盗只建立了按“抓捕”进行奖励制度,却没有明确的按首领查查的规定。 在永乐王朝,斩首模式只适用于特种哨兵。
根据督导部队的现场监督,其他部队根据战场表现分为奇迹功、一等、二等三个等级。
在明朝,军队的考核标准不是以人头为依据的。 直到1434年,明军才开始重视斩首模式。 然而,这种激励制度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直到 1449 年图穆堡惨败后,这些规定才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这种“狼一样”的激励制度,往往降低了后世眼中部队的战斗力,因为除了指挥层别无他法。
虽然明朝在15世纪的记载比较长,但大部分战争都是针对边疆人民的,所以观察者不容易注意。 到了16世纪,明军的弱点仍然没有改变。
例如,1508年,正德皇帝废除了“冲锋”、“破敌”、“激战”等以业绩为主的军事功绩,完全改为以首脑为考核标准。 考虑到当时明朝并没有什么重大的外部问题,而且大部分军事行动的规模都很小,这样的安排似乎没有太大的问题。
后来,明世宗下令恢复传统嘉奖,但斩首、记功的地位却根深蒂固,一直被视为考核明军中后期的最高标准。
在15、16世纪,明军开始把头颅的数量作为最重要的标准,连没有缴到头颅的功劳都无法承认。
明军作战表现鉴定面临两难境地 明宪宗时期的军事秘书王福曾透露,斩首虽然能激发战斗力,但要做到真实有效,仍需克服困难。
他认为,根据带头歼敌等战斗表现确定军功的标准,很难防止多报。 近日,《凉州宋报》的军事功绩顺序显示,斩首次数远低于汾勇,但审查标准主要由督军负责,容易使相关人员掌握过多权力,可能通过贿赂、威胁、日常关系维护等手段,为自己和下属谋取最佳机会。
这使得明军很难放弃正面交锋的功绩模式。
过度的集权导致明朝的军事监督系统依靠自身的完整性,这在其他国家是不同的。 按照邓巴的统计,任何一个人的社会极限都在150人左右,所以一个小国的君主只需要派出自己的亲信来满足监狱军队的需要,而一个大帝国的君主则没有足够的亲信,只能依靠庞大的官僚体系。
然而,自上而下的循序渐进的授权制度,很容易形成欺骗和隐瞒的链条,在古代已经没有留下任何物证,根据战斗表现的功劳完全取决于监狱军队本身的道德操守。
如果君主的能力平庸,那么施功的弊端就更加明显了。 就像陆宏在成化时期指出的帝史一样,镇卫队的长兵和其他军官一出动,就要求更多的京城军官和家属陪同。
因此,请求禁止这种行为。
明朝的将领不仅要有过硬的战斗技巧,还要懂得如何妥善处理复杂的人际关系中的各种死局,才能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明军中后期的考核体系陷入困境,无论是战斗力还是斩首次数都存在严重缺陷。 这种制度矛盾看似无法解决,但实际上却反映了当时军事政治制度的不足。
例如,盛行于西南各省的土司制度,为朝廷贡献了大量廉价高效的作战力量。 土司首领不仅是领地的主人,更是领地军队的真正主人,他们有足够的自利动机做好军事功绩的认定工作,而且管理范围小,提高了管理效率。
因此,在明朝中后期的许多战争中,这些本土士兵往往扮演着中流砥柱的角色。
土司兵在明朝的战斗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其比例达到百分之七,而且没有实行斩首。 他们在平波战争中的表现远远超过正规官兵,这也体现在达东峡、海南岛、江浙沿海地区。
然而,明朝精英们深知过度集中管理的弊端,他们担心地方自治倾向会上升,从而削弱**的绝对权威。 因此,他们宁愿把人民的血汗花在腐败、拖延或梅洛梅拉上,把权力紧紧地握在手中。
这就是明末思想家黄宗熙所说的:“我认为天下利益和祸害的力量来自我(皇帝),我把天下的一切好处都归于自己,把世界的祸害都归于别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