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现实中,由于产权的复杂性和许多历史问题,一些老旧社区经常出现产权纠纷,导致没有合格的主体可以被收购。
例如,无产权证购置房屋、多次交易所有权转让、房主死亡而继承人未办理继承手续、房产所有人下落不明但无法定继承人、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房主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收集?
法律解答
《征收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情形。一般认为,是指没有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合法人暂时无法查实、因产权关系正在提起诉讼等情形。
由于房屋所有人身份不明,赔偿对象不明确,往往难以作出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这并不意味着应该降低或不补偿此类房屋的补偿,并且整个征用补偿过程不应受到长期拖延的影响。 为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除了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赔偿决定外,如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不明确,也要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被征用房屋产权纠纷的,征用管理部门不能与纠纷任何一方签订征用补偿协议,只能由作出征用决定的人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并交存征收补偿和补偿安置房屋。相关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房屋产权征收民事纠纷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应当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件向权利人发放征收补偿金,并进行安置赔偿。
目前,只有一种合法的方式可以提取和提取公证存款。 根据《存款公证规则》,存款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所交付的债务的标的物或抵押物(包括抵押品的替代品)委托保管,并在条件满足时交付给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人提出申请的人为存款人。 存入债务的债权人是存入的收款人。
相关案例
某实业投资公司起诉某区群众,要求征用补偿
本案涉案房屋位于某区某村XXX号。 1994年4月23日,一审第三人陈茂荣与一审第三人张某的父亲张茂与王某山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交给了王某山。
合同签订后,张慕荣和陈慕荣直接以王某山的名义申请了房产证。 2002年3月6日,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新知字第170号民事裁定,赔偿林某军位于海南某市某村某工程公司xxx号房屋。 2002年5月22日,林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
2005年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甬法智字第414-4号民事裁定,该财产价值23.94万元,以偿还某饲料集团的债务。 2006年11月2日,某饲料集团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并于2007年3月1日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 2012年5月25日,某市某村xxx号房屋以实业投资公司名义注册。 2015年8月18日,某区人民群众发布《关于调查某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用情况的通知》,对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登记。
2015年12月2日,某区人民作出《关于征用某市某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房屋的决定》,涉及某社区、某2社区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物。 征用决定是通过 Xinmin.com 和 Guangming.com 的网页宣布的。
2016年8月20日、2016年9月27日,某市某区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委员会与张某、陈應荣就某区某房屋及其附属物安置补偿问题签订了《关于某区某棚户(城中村)改造项目征用和变现的货币化安置协议》。 某区征用局于2016年9月13日向张某支付了1185675元赔偿金,2016年10月24日向陈某支付了1186093元赔偿金,向陈某支付了10800元赔偿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1星初第720号行政判决书责令某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某产业投资公司征用某市某村X号房产。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兴忠第12号行政判决书中,某区人民**依法处理某市某村X房屋的征用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发生被征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中,征用管理部门不能与纠纷任何一方签订征用补偿协议,只能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并交存征收补偿金和补偿安置房。相关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房屋产权征收民事纠纷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应当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件向权利人发放征收补偿金,并进行安置赔偿。
本案中,某市某区或市重点工程推进管委会明知房屋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可能不同,且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直接与张某、陈懋荣签订了安置协议, 并据此支付了征用补偿金,这显然不符合征用条例的规定。
某实业投资公司称,二审判决作出后,多次要求某区人民处理,但某区人民尚未作出处理。 对此,某区人民应当按照征用条例的规定,尽快处理涉案房屋被征用的赔偿问题,切实解决本案的行政纠纷。
需要指出的是,某产业投资公司声称自己是被征房屋的所有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定渠道依法解决涉案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待产权明确后再请求某区人民给予征用补偿。
综上所述,该裁决驳回了某产业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房屋征用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住房征收部门应当向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住房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报告, 按照征用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用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