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深交所作出对晶丰药业(000908)及相关人员的批评决定。 此前,晶丰药业已收到湖南省证监局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湖南证券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精丰药业及关联方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定期报告虚假记录和非法使用募集资金两个方面。
具体而言,2017年至2019年,晶丰药业通过其子公司虚假签订工程项目和咨询服务合同,利用公司资金向相关人员额外发放团建费和业务维护费,并将部分支出记入“在建”和“固定资产”账目,导致资产和利润虚高。 2017年,该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了49034万元,按当期净资产和净利润计算65%;2018年,该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膨胀了175162万元,按当期净资产和净利润计算82%;2019年,该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了75868万元,计入当期净资产和净利润82%。
在上述非法资本支出中,有1376向景丰药业募集资金76万元**,景丰药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存在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的情况。
深交所认为,晶丰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相关人员未尽职尽责,未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深交所有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因此,深交所决定向景丰药业及相关方发出批评通知书。
2月2日,深交所也向京丰药业出具监管函,原因是京丰药业未及时披露云南联通履约进展情况,以及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履约补偿金。
回首往事,2023年12月,晶丰药业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其中显示,2017年,晶丰药业对云南联通《增资协议》的投资规定,安泉、陈静、小坤、吴洁芳、阿卓辉承诺云南联通2018-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1928万元, 分别为2120万元和2332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380万元。未履行履约承诺的,履约承诺方应当在云南联通2020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30日内向精丰药业赔偿,履约承诺方应承担履约补偿义务的连带责任。 云南联通2018-2020年净利润为57523万元,115643万元,88783万元,共计261950万元,未兑现承诺履约,累计未完成金额376050,000元。
根据深交所最新发布的监管函,自履约承诺方作出履约承诺以来,京丰药业并未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云南联通的履约承诺和具体业绩。 云南联通未完成2018年、2019年、2020年的业绩承诺,晶丰药业董事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单独审核云南联通实际利润与承诺数据的差额,且未在当年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直到12月才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的业绩承诺和具体业绩2023年。
此外,云南联通履约未达约,晶丰药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履约补偿金,直到2023年10月才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约承诺方履行履约补偿义务。
深交所认为,晶丰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1月30日,晶丰药业披露了2023年全年业绩预测,公司预计2023年净利润亏损1点9 亿比 23亿元,同比亏损123亿元。
谈及2023年公司业绩变化的主要原因,京丰药业表示,公司重要产品神雄葡萄糖注射液退出医保目录,产品销量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 公司重要产品透明质酸钠注射液销量不及预期; 公司重要子公司大连德泽药业裁定受理因经营期届满对子公司中小股东强制清算的申请,目前子公司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 本着审慎原则,公司已对欠开、闲置固定资产、在建项目等长期资产进行了全面减值测试,预计减值准备为14 亿比 1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