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的一项非常关键的权利是阅卷权,只有通过阅阅案卷,律师才能了解整个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提供便利。 那么,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行使阅卷权呢?
1、刑事辩护律师何时可以行使阅卷权?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侦查阶段不允许阅卷。 律师只能向司法机关口头询问案件事实,司法机关应当将指控和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律师。 只有当案件被审查起诉时,律师才有权申请查阅案卷。
需要注意的是,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时,案卷会短暂移送检察院,但在此期间不允许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复制、复制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的案卷材料。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复制、复制上述材料。
换言之,当整个案件侦查结束,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将对所有需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和决定。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应当及时联系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查阅、复制、复制案卷材料等事宜。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刑事案件被退回侦查两次,律师需要将案卷阅三遍以上,如果需要收集其他证据,则需要阅览三遍以上。
如果案件审查起诉时没有宣读案卷,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律师需要到法院宣读案卷。
2. 评分后可以做什么?
打标后的主要任务是:1面谈以检查证据; 2.收集、收集、排除非法证据; 3、提交法律意见书,与检察机关预约。
1.面谈以检查证据;
律师在阅卷后,一方面需要与犯罪嫌疑人核实,对证据是否有任何疑问; 另一方面,需要将证据依次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有疑问的,如果证据有遗漏,则需要申请收集。 实践中,律师可以与委托人核实的证据范围仍存在争议,但律师核实客观证据和当事人本人笔录基本没有争议,但对同案被告供述、证人证言等其他口头证据仍存在争议。
2.收集、收集、排除非法证据;
在阅读案卷并会见他们之后,对证据有疑问的,需要收集或收集证据或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如果对个别案件的现场有任何疑问,我们也会到现场查明问题所在。 例如,如果委托人说笔录的内容与他所说的不符,那么律师可以申请获取讯问的同步录音和录像,核实是否属实,并决定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没有收集证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供相关线索,向检察院申请收集。
3、提交法律意见书,与检察机关预约。
阅卷前的初次沟通,对起诉书意见或相关指控的认定有大致看法,为后续沟通奠定了基础。 在这个时候,沟通往往更笼统,而不是具体的证据和细节。
看完案卷,律师和检察官逐渐处于“平等地位”。 这个时候,要做好两件事:一是总结检方意见的重点,尽量沟通解决; 二是发现案件中的隐患,避免加重或加重指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书面申请会见检察官的,检察院应当安排时间在检察院会客室当面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那么,如果案件有争议,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就需要与检察官约见,发表意见。
补充调查通讯:1在与承办人明确案件重点后,进一步沟通证据是否充分,了解承办人是否有补充调查和调查方向的想法,律师也可以提出相关意见。 2.要注意及时对补充侦查证据进行审查分析。 3.如果证据仍然不足,可以尝试传达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