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处理的财产损益的概述。
需要处置的财产损益主要有两类:待处置流动资产的损失和盈余和待处置的固定资产的损失和损失。 这两类损益通常产生于财产存货差异、意外损失、报废清算等,尚未最终确定确认或相关会计处理尚未完成。
根据中国原有的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
1.拟处置流动资产的净亏损和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净亏损分别作为资产类别项目进行。如果“待处理的财产损失和盈亏”账户所属的“待定流动资产损失”或“待定固定资产损耗”二级账户是期末的借方余额,则应在相应栏中输入正值; 在贷方余额的情况下,它们列示为负数。
新会计准则下的处理原则。
随着会计准则的发展和更新,现行的工商企业会计准则强调及时性和准确性
1.新准则要求企业在期末前查明财产损益原因,并尽快进行会计处理,避免期末“待定财产损耗”账户余额。 这意味着企业应在发现财产损益后立即核实、核准和核算,尽量不要在期末留下未决事项。
2.期末不能及时处置的待处置财产损益,不再单独列名,但应处置流动资产的损失和损失应根据流动资金的性质反映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 相应资产或负债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盈余,应当列在“其他非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
详细填写步骤。
1.*流动资产待决损失及超额**:期末有借方余额,说明有未处理损益需要补偿等的,可在“其他流动资产”项中填写; 对于反映存货损失或尚未注销的其他待核销损失的贷方余额,“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应作为负值或递延收入的对立面输入。
2.*固定资产待决亏损和超额**:同样,如果期末的借方余额,表明固定资产增加有利润或未偿还,则应记入“其他非流动资产”; 如果是贷方余额,则表示固定资产损失或应报废清算的损失,应当以负值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或作为“其他非流动负债”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企业需要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财产损益资产负债表中的报表信息真实反映和及时。 同时,对于持续经营中的特殊情况,财务人员应灵活运用会计原则,对这些临时性财产变动进行合理分类和列报,以便报表使用者能够准确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