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前提是,就案件事实而言,确实发生了不寻常的、甚至是非常常识的情况,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而对方也坚持否认,甚至直接说你是伪造编造的。 法官也对你说的话持怀疑态度,这是不可理解的。 就连你都觉得自己掉进了黄河里,越觉得黑了。
例如,在借款案件中,正常情况是A向B借钱,A向B发出借条,A还款后,B将借据还给A或当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撕毁借据。
然后有一个具体的贷款案例,A说钱已经还清了,有转账记录,但借据在B,B说还没还。 A怎么解释,A说自己忘记了,法官一般不相信,因为太不正常了; 当A说要还钱时,B说借条丢失了,A相信了,法官可能也相信了; A说B忘了带,A觉得没事,没有再要,法官可能已经相信了。 总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A的陈述是多种多样的。 结合法官对双方诉讼请求后举证责任的理解,导致这类案件在现实中作出判决的,双方都有优势的概率很高。 但对于这个A,不管你怎么说,都不如借条不在B的效果好。 至于甲在还款时的做法,即使他没有看到借条,甲至少应该要求乙开具收据。
总结:风险防范要有算术思维,不能缺。 否则,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再怎么努力,也很难完全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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