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总承包工程中标,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 中标后,总承包商与非总承包商的个人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发现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对总承包商非常不利,希望就某些条款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但是,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签订补充协议。 现在工程已经完工,建设单位已将工程款拨给总承包人,但总承包人尚未将工程款拨给个体承包人。 现在,事实上的个人承包商希望将此事提交法庭。 然而,总承包商拒绝将项目资金分配给个体承包商,理由是内部承包的经营合同在法律上无效。 这是因为实际承包商不是总承包商的雇员。 名义上,EPC项目由总承包商在建,项目的管理人员也是总承包商的人员。 但是,总承包商只收取实际承包商的管理费。
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关键词:分包、内部承包协议、穿透式试探思维
这是一个内部订约协议的有效性问题。
关于内部承包协议的性质,可以参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和房屋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答复》中关于如何区分隶属关系和内部承包的说明:“对于建设单位的内部承包合同, 视为工程承包人与其下属分公司或从业人员就施工企业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施工企业内部经营模式,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承包人对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管理; 并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内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而隶属关系,是指实际建设主体以合格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接建设项目,实际建设主体与关联企业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或管理关系,构成独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两者的区别应主要从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资关系或从属管理关系,以及承包项目所需的资金、材料和技术是否由对方提供等来判断。 可以看出,实践中对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达成了共识:内部承包协议有效。
从属关系与内部承包协议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隐蔽性,现在为防止事后被追查的行为,很多建设单位直接与实际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保、支付工资,认定为内部员工,通过一系列手段人为地将非法从属行为编造为内部劳动合同关系。 回到这个案例,实际承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社保,所以很明显,虽然双方签订了一份叫做内部承包的商业合同,但如果用深入的试探思维来看,施工单位中标后会把项目交给个人进行施工, 所以承包人与实际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分包,分包协议当然是无效的。
分包协议虽然无效,但其依据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项目经验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折价对承包人进行补偿。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仍须参照合同解决。
把你有争议的问题留在评论区,专家老师们会在周日晚上8点分享!
2月** 动态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