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夏、商、周、秦汉到唐、宋、元、明、清,中国4000多年历史的基本政治形态就是家族世界。 也就是说,一个特定的家族家族通过特定的手段获得政治权力,作为最高统治者,它经营和控制着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 改代就是村子的更迭,坐镇村子里不同家族的换代。
按照父权制建立的家庭家庭拥有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既是基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单位,又是基本的社会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 因此,王朝的统治者对家族的发展和扩张非常担心和敏感,对家族的傲慢和不忠感到憎恨和恐惧,经常采取残酷和血腥的手段来消灭他们。 最常见的方法是消灭种族。 从“三部落”到“五部落”、“七部落”、“九部落”、“十部落”。 归根结底,有一个目标,就是保住自己的位置,消灭潜在的对手。
灭绝是最血腥的惩罚,是符合法律精神的最不合理的惩罚,也是最不合理的惩罚。 一个人犯了法,他的家人和亲戚就倒霉了,他就不讲道理了,没必要讲道理,也就没有讲道理的地方了。 倒霉,就去死吧。
灭族怎么杀人,每个朝代都有不同的算法,人员的范围也不同。 我们将讨论“朱九氏族”是如何杀害妇女的,供您参考。
应该明确,杀人是一种惩罚,惩罚应该以法律为依据,应该纳入审判程序。 我们心目中的“朱九氏”,深受剧本史、杂剧等文艺作品的影响,从法律文本的角度来看,历史上真正的“朱九一族”,仅限于父宗成员,杀女讲究,咱们来讨论一下。
1.先秦时期。
这一时期的“灭绝”是非常残酷和大规模的。 《商鞅变法》有“彝族三族”法门,商鞳本人也终于成为了“彝族三族”。 由于没有直接记录,因此很难具体说明“灭绝”的杀戮范围。 根据后来的记载分析,一般认为这一时期氏族的灭绝包括了整个家族家庭,即所有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包括女性家属。
2.秦汉时期。
“彝三族”是秦国的法,汉朝攻打秦国的制度。 刘邦让萧何来做刑法,“三族”有令。 汉温皇帝登基的那一年,丞相、大臣、御史学家讨论“灭”的刑罚,说:“如果无辜的父母和妻子坐在同一处财产上接受,我就不应该接受。 “这意味着,如果有人犯了罪,但他的父母和妻子没有犯罪,并且他们被牵连了,我认为这是不可取的。 由此可见,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最高统治者已经意识到了“灭绝”的弊端和不人道。 然而,在整个汉代,民族惩罚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善。
3.魏晋南北朝时期。
曹魏时期,统治者开始改革“惩九族”的刑法,妇女不再受制于父母和丈夫的多次同庭。 在这方面,该法令被特别修改:“未婚妇女只因坐在父母的房子里而有罪,婚后,她只因坐在丈夫的房子里而有罪。 在西晋时期,这部刑法再次改革,规定妇女无论结婚与否,都不再被处决,而是被剥夺原来的地位,沦为奴隶。 到了南北朝时期,“朱九氏”只剩下一个名字了。
也就是说,在曹魏时期,他按照“九族”的规定受刑时,只有未婚女儿,已婚妇女不在其中。 按照“九族”的规定,他受罚时,只有配偶和妻子受到惩罚,妻子的家人不在其中。 西晋时期,“朱九氏”只杀男人,不杀女人。 不要杀女人,没有官员是奴隶。
4.隋、唐、宋、元朝。
隋唐时期,法律上没有对“灭”的惩罚,对具体的犯罪活动有具体规定。 隋朝的《开皇法》规定:“谋反者,由父子、兄弟斩首,家族无官。 唐朝的《唐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年满十六岁的父子一并处死,其他亲属免除死刑。 换句话说,只有16岁以上的成年男子才能被杀害,妇女和儿童可以免于死刑。
宋朝的法律也比较宽松,叛乱的罪名基本不涉及太多人,权力交接相对和平,没有太多的血腥斗争。 元朝比较短,法律制度不完善,蒙古人杀人不需要理由。
5.明清时期。
明清时期,“九族”又变得严格起来。 《大明法》规定,“造反”者,“其祖、父、子、孙、兄、同居者,不论姓氏、叔叔、兄弟之子,均处处首首,年满十六岁。 清朝更是残酷,清朝法律规定,凡是“造反”和“大造反”的罪名,都由凌迟处以刑罚,三代以内共同生活的父子、兄弟、叔叔师弟被斩首。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男孩将被阉割并作为正式奴隶处罚,他们的母亲、妻子、姐妹、妾室和其他女性家属,无论其长子或小子,都作为正式奴隶受到惩罚。 ”
根据法律,明清时期,“九族”不杀妇女。
最有名的朱棣杀了方小茹“朱氏一族”,根据《明史》和方小茹同时代的宋端一所著的《荔寨仙录》,也只杀男人,不杀女人。
父权制的核心是“父权制”和“长子继承制”,即家族发展继续以父系血统为继承线,以长家为传承载体,强调男女自卑、老年人自卑、老年人自卑。家庭关系是父权制的核心,亲属关系只是辅助的社会关系。 换言之,姓氏人是具有合法权益的人,配偶的家属和已婚的姓氏人是与辅助社会关系相关的亲属。 根据父权礼仪制度的规定,外国姓氏的人嫁入自己的家庭,是眷属,即女性眷属; 有姓氏的人从家里嫁出来,是另一个姓氏家庭的女性亲戚,是家里的客人,即女客人。
在古代,灭族是一个家庭单位,包括秦汉前的女性配偶,魏晋后不包括女性配偶。 在家庭中结过婚的妇女不在其中。
因此,根据《大岱历》的解释,所谓“朱九氏”包括父氏。
第四,母系家庭。 3、二妻家族,也就是“朱九氏”要杀母家和妻家,以及已婚的姑姑、姐妹、女儿等已婚女性家庭等,可能在秦汉之前就已经存在了,隋唐之后就不存在了。
我们很多人都被一些文艺作品所迷惑,总以为“朱九氏”包括九族内的亲戚和亲戚,不分男女老少,不分丫鬟和仆人。 其实,在古代社会,“朱九一族”并没有杀过女人。 因为在古典社会的条件下,女性不可能在社会中独善其身。 女人一旦结婚,就是姓氏不同的家庭成员,与父亲的家人和丈夫的家人没有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