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发布由大连市非法集资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大连监管局联合发布的风险预警。 大连证监局、大连市通信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谨防以“虚拟货币”、“元宇宙”、“财富分享”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犯罪分子是如何作弊的?
诱骗非法应用程序购买非法虚拟货币。
《关于防止以“虚拟货币”、“元宇宙”、“财富共享”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显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和“元宇宙”的名义,通过网上组建微信群等方式,诱使投资者购买自己的非法虚拟货币, 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扰乱经济金融活动秩序。
风险提示1:自2017年以来,中国已明确禁止代币发行和融资。
风险提示》提醒广大市民,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共融资行为, 涉嫌非法销售代币门票、非法发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风险提示2:虚拟货币交易合约不受法律保护。
风险提示提醒公众,2021年5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公告》,指出“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来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相关方承担”。
风险提示3:因非法金融活动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明确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作为交易对手的交易, 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门票和未经授权公开发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同时再次明确,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违反公序良俗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其承担。
根据《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与人参与非法集资所遭受的损失,由参与人承担。 请广大市民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自觉远离“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谨防个人财产损失,如参与,应尽快提现。
半岛晨报,39度**首席记者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