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太太育有一子三女,辛苦劳作了半辈子,本该安享晚年,儿子却病逝,丈夫不久就去世了。 于是老太太独自住在乡下,需要的时候三个女儿就来照顾她。
这十年来,老太太已经八十多岁了,身体状况不如从前,无法照顾自己,微薄的月收入难以满足她目前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三个女儿也都六七十岁了,身体不好,无法照顾老太太。
萧林是老太太唯一的孙子,基于现在没人方便照顾的情况,老太太多次联系萧林,希望他能履行赡养祖母的义务,但萧林没有回应。 于是,老太太将小琳和她的三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她们四人承担赡养费,并定期探望她们。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义务,那么要求孙子孙女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老太太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1. 孙子女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履行对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祖父母和孙子女是下一代的直系血亲,也是除父系以外的最亲近的直系血亲。 虽然孙子女与亲子关系不同,没有法定的抚养和赡养义务,但法律规定,孙子女、孙子女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仍需履行对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1)祖父母需要得到支持。
2) 祖父母的子女已去世或子女无力抚养。
3)孙子和孙子可以负担得起。
2. 孙子女有什么义务赡养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从经济支持、生活关怀、精神慰藉三个方面履行赡养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然而,很多人明白赡养费只停留在给予赡养费的层面,以为是给点钱来履行义务,却不知道生活关怀和精神陪伴才是老人最希望得到的“赡养费”。
安太太和小林的案件符合孙子赡养祖母的要求,法院也支持了老太太的诉求。 经过一些法庭教育和庭后调解,小林和他的家人解决了冲突,除了承担每月的赡养费外,他还会定期去看望祖母,一家人重新获得了家庭联系。 敬老关爱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我们作为年轻一代的责任。 即使没有赡养孙辈的法律义务,我们也可以主动照顾家里的长辈,发扬传统美德,传承良好的家庭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