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未婚男女同居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但并不是每一种同居关系都能进入婚姻的殿堂。 关系好的时候,你我不区分你我,在伴侣经济困难的时候慷慨解囊,但当爱情过去的时候,你会拿回你支付的钱吗?
在未婚同居期间,我可以拿回我的钱吗?
小美和大庄于2016年2月相识相爱,随后双方办好婚宴,同居但是,婚姻没有登记。 自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大庄继续经营业务用小美的信用卡支付货款,共131667元。 当时小梅和大庄已经办了婚事,而且同居,所以没有让大庄做借条。
2019年6月,小美与大庄分手,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结算了两人之间的经济交易大庄向小美出具了8万元的借据。 在那之后,强大的力量就在那里还款2000元后小美未按约定还款,遂将大庄告上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只要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属实,行为人就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其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本案中,大庄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辩护人向小梅出具的借条是因胁迫而出具的,并非其真实意图的表达,但未提供证据举证是不可能的。 因此,法院驳回了他的抗辩。 而且,在大庄出具借条后,这是一个有意识地履行部分欠款的事实在答复中,还指出“.这不会是一种缓解,我现在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
因此,法院认为,大庄向小梅出具的借条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的债权人权利和债务是明确的。 大壮未按约定偿还欠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终审判决,大庄应偿还小美借款7.8万元。
未婚同居期间贷款关系的确定
在上述案例中,大庄明确向小梅借据的签发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关系。 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未婚同居关系中的资金交换,无法证明资本交易的性质转让无具体目的或约定的,一般视为赠与对方,要求对方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可能不支持。
建立私人借贷关系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双方有借款协议,二是借来的钱已经实际到位。 但是,如果双方曾经是恋人等亲密关系,则往往是由于情感上的拮据、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在付款时付款性质不会明确约定,不会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等借款凭证。
如果双方随后发生财产纠纷,贷款人通常只能提供付款证明,例如转让记录贷款协议可能更多模糊,或者当时没有无显式表达式,无法提供其他可以证明贷款关系存在的证据,以及双方未婚同居期的可能性有共同的生活费用,很难区分财产的混淆因此,确定是否存在贷款关系这更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人权利凭证和其他可以证明贷款与贷款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
原告仅以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为依据提起私募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先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在被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承担贷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因此,夫妻俩没有签署基于信托的书面贷款凭证做不到双方交换的钱是贷款的证据,更多无可替代借据、借据、收据和其他债权文件在证明私人借贷关系的建立方面起着作用。
技巧:
无论关系多么亲密,如果有借贷活动,都应该尽可能地进行签署书面贷款协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要明确。
尽可能在付款时使用转账方式并注明转账目的明确付款的性质提高证据意识避免将来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如果一对夫妇在婚前同居,双方可以提前签署财产协议,用于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明确的分界线,以及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收入、外债和共同开支要明确。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购买价值高的物品和双方共同购买的物品保存相关文件,如购物收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销售合同、投资协议等。
3.如果未婚夫妻之间发生财产纠纷,为避免泄露私人内容,双方应:通过协商,理性、积极地处理;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应当:积极面对,认真提供证据不要试图躲避。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通常不受法律保护此外,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收入、费用不一定符合与对方分割或赔偿的条件,因此在发生纠纷时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年轻夫妇在期待更美好未来的同时,也希望提前预防同居可能带来的财产风险未雨绸缪,做好准备为爱举起“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