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规定,双方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分割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 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应保证双方权益平等。
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在财产分割上,应优先考虑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需要,以及妇女生活的实际需要。 对于抚养孩子的父母,可以适当分割一些财产。
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双方同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财产分割。 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法院应予以批准。
假设一对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需要分割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和一些积蓄。 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分案协议:
财产归女方所有,因为她在婚姻期间有更多的家庭责任,孩子由女方抚养,需要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
这辆车归丈夫所有,因为他需要经常使用它上班。
押金平分,每方各得一半。
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充分考虑了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遵循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 同时,他们也尊重彼此的意愿,达成了协议。 因此,本分割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双方享有处分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依双方协议处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