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会议精神,落实中国共产党关于深度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强新时代协同减污减碳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 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印发了《水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审批原则》),以取代《水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水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水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水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批准原则》)。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 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审批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对象,涵盖了与《原审批原则》一致的建设项目范围,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2024年版》),明确了适用审批原则的建设项目包括三个类别:(1)水泥制造项目(含水泥粉磨站),对应《目录》《2021版》中301水泥制造(含水泥粉磨站)中的水泥、石灰、石膏制造项目类别;(2)石灰石开采项目(水泥熟料制造配套),对应《2024年名录》项目类别为土砂砂石开采101个(不含河砂开采项目); (3)水泥窑共处置固废项目,对应名录“2021版”中的项目类别为危废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集中处置。 根据《水泥窑固废共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共处置固废工程中的固废包括动植物加工废弃物、污染土壤、应急废弃物等,此外还有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市政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
二是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新增水泥熟料产能。 水泥行业是传统的产能过剩行业,为了在污染防治深战中贯彻落实“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的要求,提出这一新内容。 现阶段《审批原则》重点领域是指《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4年第24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36”城市、汾渭平原13个城市、长三角地区31个城市共82个城市。
三是对新建扩建项目提出新要求,鼓励超低排放。 水泥行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行业,且该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目前国家行业标准控制要求普遍宽松。 为贯彻落实《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推进水泥行业企业超低排放转型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关于推进水泥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内容, 《审批原则》提出了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和水泥粉磨站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鼓励超低排放的要求。(一)全面提出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的高标准环保设施。 这一次,结合“超低意见”,提出了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的要求。 在有组织排放控制方面,水泥窑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其他分解炉含氧量精细控制等低氮燃烧技术,对窑尾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和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组合脱硝技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 水泥窑与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和冷却器(窑头)应同时建设先进高效的除尘设施; 当原料燃料中硫含量高,烟气中的二氧化硫不能稳定排放时,应建立脱硫设施。 在逸散性排放控制方面,产生粉尘物料的储运应密闭或密闭。 在清洁运输方面,石灰石等原材料优先通过铁路、水路、管状皮带输送机、皮带走廊等清洁方式输送进厂,厂内汽车运输应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达标车辆,进一步为新能源重卡提供应用场景。 通过环评实施上述措施,使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优于标准排放效果,通过环评在源头强度核算和评价工作,最终确定污染物排放形式,为后续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 根据执法监督提供有力支持。(2)对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建筑项目类型有限制。 在《审批原则》中,对于“依托既有水泥窑共处置固废的项目”,基于《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支持利用水泥窑共处置固废实现碳减排,与《超低意见》中的适用范围一致的考虑, 没有提出超低排放要求。水泥熟料生产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同步具备固体废物共处置功能的,应当执行这一要求。 (三)明确达标排放要求。 针对环评审批中排放标准执行不规范,部分审批部门直接引用管理文件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而非排放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审批原则》对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的排放标准进行分类列举, 以确保保持项目环评和审批中符合和符合标准的底线,不提出比现行适用标准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是补充和完善了水泥窑共处置固废工程的相关要求。 近年来,水泥行业审批项目以水泥窑共处置固废项目为主,而随着行业双碳工作的不断深化,原料燃料替代作为减少碳排放的有效途径之一,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水泥窑共处置固废项目数量将持续增长, 水泥窑共处置固废项目以县级审批为主。为加强对水泥窑共处置固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指导,首先,结合《水泥窑内固废共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内固废共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和《危险废物审查导则》的规定,增加了入窑固废控制含量《水泥窑内共处置危险废物营业执照(试行)》,明确了窑内共处置固体废物的种类应按照上述标准和规范确定。项目的规模、位置和设施确保了此类项目的重金属排放符合标准要求,对环境的影响可控。其次,有针对性地提出污染防治措施要求,明确水泥窑共处置固废工程窑尾除尘应采用高效袋(或电袋复合)除尘设施; 通过引入水泥窑高温区处理废气的储存设施,还应配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供水泥窑停产期间使用。 三是明确旁路排气排放控制要求。 建议水泥窑共处置固废工程旁路废气与窑尾烟气并排,合排不能合排的,应满足窑尾烟气的相同排放控制要求。
五是增加了温室气体环境影响评价。 首先,为贯彻落实污染防治深度攻坚战中提出的将温室气体治理纳入环评管理的要求,结合水泥行业(水泥熟料制造)作为生态环境部确定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行业, 建议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水泥熟料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计算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促进污染减碳协同,促进碳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其次,结合《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信部涟源2022号149号)和《“十四五”国家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发改环字2021号1524号)等,从原材料替代试点示范方面提出要求, 燃料替代、能源效率提高以及碳捕集、利用和封存一体化。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价中心
*: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