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告一起盗窃案,弟弟因多次偷窃妹妹钱财,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款2000元。
2022年8月15日,邓某佳回到汉中市南郑区工作,随后借用了妹妹邓某一在汉中市南郑区的出租屋。
在此期间,邓某佳曾帮姐姐取钱,知道姐姐的银行卡密码,于是趁姐姐不在的时候,偷走了姐姐放在出租屋里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
当天,邓某佳迅速来到附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分7次取款2万元,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柜台取款48692元29元,共提现68692次29元。
随后,邓某佳在银行申请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将被盗的2万元存入卡中,然后用存入的2万元为银行购买了保险单,剩余的48692元他把29元现金藏起来后,回到姐姐的出租屋,把银行卡放回原处。
随后,4869229元现金也被邓某佳挥霍一空。
同年8月16日,邓某佳在姐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上述相同方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通过姐姐的中国邮政银行卡提取2万元10次,将1万元存入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另外1万元存入自己的微信零钱账户, 然后把妹妹的银行卡放回原处。
第二天凌晨,邓某佳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剩余的1万元转入微信零钱账户,然后离开姐姐家外出打工,将赃款挥霍一空。
同年10月9日,邓某佳采用上述相同方法,在姐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姐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七次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取款2万元,转账4000元给儿子上学,剩余的1.6万元用于日常开支。
到目前为止,邓 Moujia 总共从他姐姐那里偷走了10869229元。
2023年1月4日,邓某仪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所在邮政储蓄银行10万余元被盗。
经公安机关调查,邓某佳被严重怀疑。 同年3月3日,邓某甲被传唤到案,到案后,他不肯承认自己偷了邓某仪的银行卡取款,然后逃跑躲藏。
同年3月9日,公安机关在网上对邓某家进行追查。 同年8月1日,邓某家被捕并被绳之以法。 经过审查,邓某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人指控被告邓某佳多次从他人的银行卡中偷取共108692现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9元,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邓某家认罪认罚,且是多次盗窃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南郑区法院认定,被告邓某佳曾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1086922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邓某家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邓某A是偷窃亲友财物的残疾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存在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形,被告人邓某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佳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是适当的,法院采纳了这一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项、第三条、第一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家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同时,被告邓甲被责令向被害人邓乙赔偿108692元人民币29元。
[**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