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之间的协议,可以产生连带债权或连带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明确界定的,视为共同债务人之间的份额相等。 由此可见,如果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份额超过其所占份额,则有权向其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债务人追偿超出部分,并据此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然而,重要的是,这种追偿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其他连带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提出抗辩或向债务人提出债权。 被追偿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债务的,其他债务人应当在适当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还规定,当部分连带债务人开始履行、抵销债务或者交存标的物时,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将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已经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的这一部分,可以向未按照前条规定履行义务的其他债务人追偿。 更具体地说,如果一些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也将在债务人的份额内消灭。 第521条强调,如果难以确定共同债权人之间的份额,则应视为他们拥有平等的份额。 实际取得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返还给其他连带债权人。 在处理连带债权问题时,可以参考有关连带债权处理的规定。 通过以上详细的解释和阐述,《民法典》关于连带债务和连带债权的规定更加清晰具体,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