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销售自动售货机管理规定》试行文件,明确自5月1日起,药企可申请设立药品自动售货机销售非处方药,要求执业药师提供指导服务。
1、可申请设置自动药品自动售货机的企业: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依托实体店设置药品自动售货机作为药品销售点。
2、自动药品自动售货机选址:
依托自有实体药店或连锁店的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货机,也可以在注册地址以外的地方设置自动售货机,如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商业区、边境地区等。
3、全自动药品自动售货机销售产品:
自动售货机只出售非处方药。 销售A类非处方药,应当提供执业药师指导用药服务,并在执业药师指导下销售药品。
自动售货机管理指定负责人和执业药师指导的服务人员应遵守《药品操作良好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处理客户对药品质量的投诉,指导药品合理使用等售后服务。
通过梳理发现,包括**在内的全国多个省区都出台了类似的文件,支持自动售药机、智能药品自动售货机、智能药柜等机器销售药品。 其中,不同地区对自动售货机的药房服务要求也大相径庭。
湖北省规定,具有互联网药品销售资质的社会药店可以设置远程药柜,提供自动药品自动售货服务,其中具有先进药学服务能力的药店可以同时销售处方药。
烟台市规定,通过智能储药柜的处方药应设置与互联网医院对接,互联网医院为患者开具的处方经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审核后方可配发
湖南省永州市规定,自动药品自动售货机销售处方药的前提条件是要具备获取处方的设备,并能与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对接电子处方。 只有实体医疗机构或互联网医院出示处方后才能销售,处方只有在零售连锁企业自动售药机下放、执业药师远程审核处方后才能销售。
作为“新零售”理念的产物,自动售货机最初被赋予解决“24小时”药品销售问题的使命,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后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 经过多年的“不温不火”发展,现在有必要将使用场景转移到公共场所。 然而,自动售货机的发展仍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高昂的“试错成本”可能成为零售药店推出的障碍。
法规不完善:自动售药机涉及药品的销售、配送、储存、监管等环节,没有统一的法规规范其经营管理,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要求和标准。
质量保证难:自动售货机需要保证其内部的温度和湿度符合药品的储存条件,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水的影响,同时需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以防止灰尘、细菌等对药品的污染。
服务有限:自动售货机虽然可以提供一定的购药咨询和用药指导服务,但不能代替专业执业药师的面对面服务,对于一些复杂或特殊的用药问题,还是需要去实体药店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