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和妻子都是30多岁,在父母的催促下怀孕了。 萧晨发现后和妻子大吵了一架,萧晨的父母知道后非常生气。 小陈认为妻子在未与他协商的情况下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并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赔偿他的精神损失。
1. 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有生育权和不生育的自由。 在我国,母亲体内的胎儿只能被视为母亲身体的一部分,不能被视为有权利的公民。 妻子有权处置自己身体的一部分。 女性的生育权属于女性的个人权利,女性也有生育决定权。 因此,妻子不得擅自侵犯丈夫的生殖权利。
男女实现生育权的条件不同,男子的生育权只能依靠其合法配偶。 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唯一目的,妻子也不是生育的工具,生孩子需要夫妻双方达成统一的观念。 因此,妻子不需要为终止妊娠而补偿丈夫。
2.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接受丈夫的离婚请求,则不适用这一限制。
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可能危及另一方的生命或人身安全,或者如果该妇女的怀孕是由婚外情引起的,法院一般会受理。
不过,肖晨关于女方私事**、夫妻关系破裂等论点,不属于“真正必要”诉讼的范围,因此小陈的诉讼被驳回。 如果丈夫仍想离婚,可以继续上诉。
3、妻子有权决定生育孩子,丈夫无权阻止妻子生育孩子,丈夫必须在孩子出生后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
男性的生殖权利是如何体现的? 下面是一个示例。
单身女子小美暗恋北大一名帅气男大学生,追求男生无果,然后用棍子将男生打晕**。 然后小梅怀孕了,不顾男孩的反对生下了孩子,并要求孩子叫男孩的爸爸。 这被称为破坏男人的生殖权利,但男孩仍然要抚养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