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和高女士本来是一对夫妻,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小刘,后来由于双方不和,夫妻俩在小**六岁时决定离婚,并约定小刘和父亲一起生活。
小刘八岁那年,爷爷的老房子被拆了,拿到了四套安置房,老刘爷爷心疼孙子,再加上小刘的户口一直在爷爷的老房子里,爷爷直接把其中一栋安置房放在了孙子小刘的名下, 而在获得房屋所有权后,房屋簿一直由祖父保管。
两年后,刘先生因车祸去世,此时,老刘和他的孙子小刘成为刘先生的继承人。 老刘爷爷在办理继承手续时,发现刘先生作为孙子的监护人,以孙子的名义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遗失房产登记证,并提交了补发证明的申请,然后将房屋赠予自己作为孙子的监护人, 并代替孙子签字签署了赠与协议,并且已经将孙子名下的房产转让给自己。
老刘见状,心里还真是“咯咯笑”了起来,毕竟这房子是留给孙子的,儿子悄悄换了地主,好在儿子离婚后一直单身,现在已经去世了,不然留给孙辈的房子未必能完全交给孙辈。 面对房子已经转让的事实,老刘也是一头雾水,他该怎么办才能继续把房子留给孙子?
01. 即使刘先生是小刘的父亲,这种“私人捐赠”是否违法?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被监护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监护人有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资格。 刘先生利用其作为儿童监护人的身份,擅自侵占儿童名下的房屋,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触犯了法律。
02. 刘先生不幸去世,产权应如何变更?
因为刘先生已经去世,所以该房产也可以认定为遗产,而爷爷老刘和孙子小刘是仅有的两个继承人,只要爷爷放弃财产的继承权,孙子小刘仍然可以完全获得房屋的产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刘先生生前的行为侵犯了其监护人的权益,如果他还活着,也应该撤销其监护资格。
03. 中国对未成年人继承大量财产的政策是怎样的?
未成年子女继承的财产应由其监护人管理和保管,因为未成年人还未成年,不具备判断能力,也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通常由其父母,即其监护人保管,等其成年后归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04. 本案的启示。
中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现在方方面面,未成年人虽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仍享有公民权利。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因其特殊地位而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