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民警黄玲被“湖北省消防器材厂”开除公职,无论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还是人类道德良知,均违反公序良俗。
这个设备厂不是行政机构,所以自然不是行政机构,当然也不能侵犯行政职能,这无疑是不公开的理论。
黄玲是一名被湖北省司法厅授予警衔的警官,是一名经理。 警察被纳入国库,企业确实是自负盈亏的。 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怎么可能“一脉相承”!
在这场荒谬的企业解职背后,上演了一系列令人震惊的证据造假和程序违规行为。 正因为黄玲说不出话来,他才生气的说道
1)办理机关违法,审批程序违法。
2)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监狱党委打着厂党支部的名义伪造国家文件,勾结监狱纪委诬陷犯罪,以企业名义开除我民警,在神文周娜的经营下炮制了一场所谓聚众赌博,在无监管机关、公安机关抓违法违纪行为、违法违纪违法行为、违法违纪违法行为、违法违纪行为、违法违纪违法法规。
监狱纪委伪造了三份审讯笔录和指纹签名,均为伪造湖北三贞鉴定所,伪造鉴定报告,司法部司长王勇监督办理,承认不是他的指纹,司法部的请愿书刘司也请专家看了,当时的监狱纪委记者曾国刚也承认是领导要求他做的。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由......决定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作了严格规定,规定事实应当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坚持干部党管原则,集体讨论决策;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坚持惩教相结合,宽严相济。
由此可见,企业对警察的解聘绝不仅仅是“鸡思辰”的玩笑,更重要的是凸显了搞笑背后的腐败,都是令人眼花缭乱、难以书写的。
黄玲作为“资深上访者”,秉持敬畏法律、矢志不渝、虔诚信仰的原则,无论她怎么努力,就是看不到正义在向她招手!这无疑是法治的悲哀,也是人性的悲哀。
《监察法》释义(45)]监察机关根据监察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分职责的六种方式(第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群众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估,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应当主动改正。
微评:面对黄玲的冤案,已经29年了。 在漫长的29年中,黄玲经历了怎样的人生艰辛和艰辛?一个人喝水,才知道自己是暖的还是冷的。
在全面推进法治的大背景下,黄玲29年的冤案没有动静这是法治本身需要探讨的深刻话题,也是公职人员应该思考的话题。
人生有多少个29年?如果你仔细想想,你会为自己的责任感到羞耻。 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化身”,而不是置身事外的“局外人”面对走在荆棘路上的上访者,身为“公仆”,人性的美好得以释放。 只有这样,社会才会和谐,民族才会繁荣昌盛,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它无愧于党,是勤政之根;它无愧于人民,是廉政之源。 在黄玲案纠错中,湖北省法治建设亟待推进 毕竟,这是一起29年之久的冤案亟待破解的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