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晓谷普及了《信访条例》(1)。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28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会状况和舆论的重要窗口。 我们将分两个阶段学习《信访条例》全文习,本期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学习。

信访规定

2024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2024年2月25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密切党同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信访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了解人民感情、凝聚人民智慧、维护人民利益、凝聚人民意志的重要任务,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职工接受群众监督、改进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持民情怀,坚持底线思想。以法治思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的各个方面和整个过程,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两责,属地管理,层层负责,谁负责,谁负责。

4)坚持依法依策解决问题。把信访推上法治轨道,依法保障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要多措并举,综合落实政策,重点从源头上预防,前置解决,从基层和萌芽状态解决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

第六条 各级机关和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办理信访事项,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七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信访工作格局,组织实施,协调信访联席会议,推动信访部门工作。 以及各方的共同管理。

第八条 **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加强政治指导,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规矩

(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信访工作重大改革举措

3)领导建设一支忠于党、信得过、恪守为人民服务责任、善于做好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第九条 地方党委应当领导本区域的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安排,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部署的要求,协调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 支持和监督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地方党委常委要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安排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条 各级要落实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部署的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众性信访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的突出问题。

第十一条 在信访联席会议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统筹推进和监督全国信访工作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分析全国信访情况,为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安排的落实;

(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协调指导解决一般性信访突出问题;

5)领导和组织落实信访、监督考核等工作责任制;

(六)指导各级信访联席会议工作

7)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信访联席会议由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和负责同志召集,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来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信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 研究信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办理重大信访事项的意见时,应当及时报***请示。

* 信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任务和议定事项,并及时报告履约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的信访问题提交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和一级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区信访工作工作的统筹协调、统筹推进和督导落实工作,协调处理本地区发生的重要信访问题。 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党委和**应当根据信访工作的情况和任务,及时调整会员单位,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判断、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监督等工作机制,提高信访工作的科学性、 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乡镇党委、居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规定由党政联委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本地区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各部门信访工作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办、委托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的来访问题;

(三)监督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

4)全面反映信访信息,分析判断信访情况,为党委党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其他机关、单位、同级下属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

7)承担同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并**。

各级党委和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的情况和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部门的信访职责,明确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访工作,按规定及时受理和处理信访事项,预防和解决政策性、群发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和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两代一委”、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 保护其权益,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党委、办事、居委办、村(社区)“两委”要充分发挥职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和解决地方信访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离村。 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交。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领导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拔健好领导班子,配置与形势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队伍,建立健全信访监督检查专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信访干部队伍。 各级党委和信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由同级党委或副秘书长办公厅(办公室)副主任兼任。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并在教研室增设教育培训。

各级机关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入职干部信访岗培训制度。

各级党委和**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必要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交和受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信函、传真、走访等方式向各级机关、单位报告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使用前款规定表格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写信人、来访者。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互联网信访渠道、通讯地址、咨询投诉、受信来访的时间、地点、查询信访办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布党内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办理信访程序等有关事项,方便信访人。

各级机关和单位领导干部要阅读、处理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走访,解决群众感情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两级党委应当建立健全联访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和单位联接,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写信人、来访者进行报复。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写明姓名、地址、请求、事实和理由。 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口头提出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交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逾期向受理、办理的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提交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以来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提交有权办理信访的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

信访人以来访形式提交涉及诉讼权利和救济的来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一人以上以访问形式提交共同来信、访问事项的,应当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各级机关和单位要履行属地职责,认真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就地解决问题,引导信访人员现场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依照法规和法律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信函、信访、电话等在互联网上流传,便于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各部门信访事项应当根据情况在十五日内登记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由同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部门依职作出决定的,应当移送有权办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同级党委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移送有权限办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移送的信访事项重要情况处理结果需要反馈的,可以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处理结果,并提交案件结案报告。

各级党委和**信访部门应当将收到的涉法信函、诉讼信函转交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办理;对写信人、来访者报告诉讼问题,应当依法说明,并论证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其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规定、纪律、法律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部门以外的党委和机关、单位,应当对信访人直接提交的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属于其职权范围或者单位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来信人收到信函、来信人的情况以及办理的渠道和程序;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移送或者移交有权办理的机关、单位,并将移送、转让的下落告知信访人不属于机关、单位、制度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报送有权办理的机关、单位。

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将信访人、来访者当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通知信访人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写信人、来访者,但写信人、来访者姓名(职务)和住址不明确的除外。

信访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信访人的收到情况及办理渠道和程序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属于本机关、单位、系统权限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详细说明理由,经信访部门或者移送、移送的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退回有关材料。

政法部门办理诉讼权利和救济事项的通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通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应当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协商受理受理中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案件的机关;有争议,没有上级共同机关、单位的,由信访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办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被分离、合并或者撤销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单位接受;职责不明确的,由同级党委和**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向党委、本级党委和有关主管部门、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

地方各级委、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向国家信访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信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附近或者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包围、攻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阻塞、阻塞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品和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毁坏财物的;

(四)在信访场所停留、滋事,或者将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接待来信、来访场所的;

(五)在幕后煽动、串通、胁迫、引诱、操纵他人上访,或者借此机会以上访名义赚钱的;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国的流行法。

编辑:周 宇佳 校对:韩艳华 审稿:梁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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