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涉及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要矿产资源超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霍志健律师围绕《办法》的主要规定,结合债权优先的法律实践,作如下解释。
释义一:进一步明确叠加的概念
和包层区域判断规则
a) 关于叠加的概念。与《关于进一步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鲁子发2024年第137号)不同,《办法》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受影响地区已查明矿产资源无法勘采的行为。
2)明确提出“影响区”的概念。压实面积是指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和安全扩容范围。 同时,《办法》对叠加面积的确定提出了三项基本要求:
1.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影响区域,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不影响影响区域外矿产资源的开发。
2.对涉及影响区地下开采的项目,影响区域不得小于《建筑物、水体、铁路、主井煤柱滞留和压煤开采规范》(安全监管总装煤2024年第66号)确定的围护区范围。
3.涉及涉区露天爆破矿山的工程,受灾区不得小于爆破安全距离确定的范围。
释义二:列入重要矿产资源名录
宁夏优势矿产资源增加
《办法》明确,除宁夏印发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种矿产外,还将新增宁夏优势矿产资源冶金石英岩和镁矿(冶炼镁砂白云石)。
释三:明确建设项目及矿产
资源冲突的优先次序
《办法》提出,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选址前,应根据建设项目受影响区域,询问受灾区与矿产资源的重叠情况,以及受灾区是否有已确定的矿产资源或正在实施经费资助的勘探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考虑调整选址方案。确需叠加已确定的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核准前办理叠加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凌驾于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区域范围或者正在实施的财政资助项目之上。
还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时,未经超限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设置保护柱,相关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解读四:明确建设项目四类情形
无需申请批准压倒一切的重要矿产资源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重要矿产资源叠加无需申请审批。
1.矿山企业在其矿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
2.受影响区域为上覆煤层(层)气、地热、矿泉水等气体和流体矿产资源。
3.受影响区域与已查明资源的采矿权范围、仓库登记的矿产资源范围或财政资助的勘探区域重叠,但不影响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
4.受影响地区覆盖了尚未确定资源的重要矿产资源的探矿权。
释五:具体领域由主管部门管辖
区域机构或在调整之前,包层是均匀进行的
重要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
在纳入城市发展边界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物流园区等特定区域,由本区域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负责在区域划定或者调整前统一开展上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工作。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上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工作程序》(宁自然资源2024年第324号)有关规定,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审批申请。
释义六:关于叠加补偿原则
《办法》要求,涉及补偿内容的,按照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开发2024年137号》的规定,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解决。
霍志坚律师解释:
1.《办法》没有提出关于超额补偿的更新规定,仍然援引了137号文的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137号文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项目以采矿权覆盖矿产资源的,新增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当同时与采矿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采矿权人同意放弃上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对赔偿范围作出“原则性”规定。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叠加审批时,将按照前述规定对叠加协议是否“合规”进行审查,否则将存在提交审核的文件“不合格”的风险。
2.国土资源部“137号文”的效力等级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无权限制民事赔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37号文只是关于超额补偿范围的“原则性规定”,应理解为“至少包括”,而不是“最高限额”。
3.矿业权作为依法属于用益物权,当权益受到损害时,不宜忽视用益物权的财产价值,评估其损失的数额时,裁判机关应当结合原因推翻、工程的违法性、主观过错程度、 对采矿权的种类(探矿权或采矿权)、损害程度等关键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再根据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相应的行业标准进行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