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曲靖,一家由女子经营的蛋糕店在开业当天收到了许多朋友送来的花篮。 然而,城管人员发现后,以占用道路为由,做出了对该女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女方当场反对,对方表示提前举报也没关系。
*:侯浪**,海报新闻)。
傅女士在比较大的位置租了一家店,然后装修成自己喜欢的风格,开了一家蛋糕店。
12月11日上午,傅女士的蛋糕店如期开业,亲朋好友送花篮到花店祝贺。
符女士收到花篮后,把花篮放在店门口的两侧。 但谁能想到,放置没多久,城管人员就找上门来,说傅女士占路经营违法行为。
傅女士解释说,按照当地习俗,新店开张时会放花篮,这是她以前从未听说过的,这是违法的。
不过,城管工作人员解释,根据最新规定,这是违法行为,并对傅女士处以200元罚款。
傅女士说,如果不交罚款,执法人员就会没收并带走花篮,这些花篮是朋友送的几百块钱。 她无法辜负朋友的意愿,最后她不得不支付罚款。
事后,当地城管部门回应称,如果没有提前报告,花篮确实放在店外,影响了市民通行和城市风貌,城管正常执法,没有问题。
但网友们似乎并不买这个解释:“如果被罚款200元,交罚款,可以放!这意味着罚款是目标!不是每个人都知道新规定,应该公开,否则会直接被罚款,处罚不相称!”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何评价这件事呢?
首先,《云南省曲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城市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影响城市貌容和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等设施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资、占用道路、摆摊、流动兜售作业;不允许在门、窗、外墙外设置摊位。
禁止在市区和景观区面向主干道的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悬挂、烘干、堆放影响城市风貌的物品。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举办活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禁止有下列影响城市面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七)其他有损城市面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物品或者暂扣非法交通工具,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换句话说,如果是占路作业,确实是非法的。 此外,如果将花篮放在人行道上,即使不是商业活动,也会因为对城市面貌有害而被归类为非法。
但是,处罚还包括下令更正的选项。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立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和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
换言之,行政处罚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规范和引导社会,让每个人都遵守法律,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坚持引导和教育的原则,而不是直接罚款。
当然,如果傅女士对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即使已经缴纳了罚款,她也可以上法庭,让法院对决定进行评估!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书,证明其所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只需到法院提出异议,举证和解释的责任在被告人身上。 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保证公权力在制度的笼子里正常运转,确保惩戒决定依法作出。
有网友认为,在人行道上放置花篮,影响行人交通,确实是违法的。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可以责令改正,而不是直接罚款,不交罚款就没收。 那么,您认为没收花篮而不缴纳罚款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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