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支吊架的设计地点或位置可依据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第1节0.4 在地震设计烈度在6度及以上的地区进行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强杆)。
第3条1.6 《规定》的说明规定了抗震设防的内容:
悬浮管中的重力大于18KN设备;
DN65以上生活给水、消防管道系统;
矩形截面积大于或等于 038 和直径大于或等于 0 的圆7米风管系统;
适用于内径大于或等于60mm的电气管道和重力大于或等于150nm的电缆梯、电缆槽箱和母线槽。
第3条1.8、穿过隔震层的建筑机电工程管线应灵活连接或采用其他方式连接,隔震层两侧应设置抗震支座。
第4条1.2.1 当高层建筑给排水立管直线长度在8度、9度时大于50m时,应采取防振措施当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应采取防振措施。
第4条1.2.3、室内给水、热水及用于室内供水的直径大于或等于DN65的水平管道、需要加固的热水、消防管道,在用吊架、支架或支架固定时,应按要求设置抗震支座。
第5条1.2.4、锅炉房、制冷机房、换热站的管道应有可靠的侧向和纵向抗震支护。 对于多条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径大于等于300mm的单管支吊架,宜采用门式抗震支吊架。
第5条1.3.3.矩形截面积大于等于038 和直径大于或等于 0 的圆70米风管可与抗震支吊架一起使用。
第5条1.4、防烟排风管道、事故通风风管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强杆)。
第5条1.5.4 重力大于 18KN空调机组、风机等设备不得吊装安装。 当必须采用吊装时,应避免设在人员活动和疏散通道位置上方,但应设置抗震支吊架。
第6条1.1、内径大于等于25mm的燃气管道应进行抗震设计,管道抗震支吊架的设置应符合规定。
第6条2.8、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中,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物的抗震要求,每隔适当的间隔设置抗震支座。
第7条1.2、内径不小于60mm的电气管道和重力不小于150nm的电缆梯、电缆槽箱、母线槽槽等应进行抗震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