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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出租人和租船人之间没有书面租船合同,一旦发生争议,海事法院会依法认定合同是否成立。
在天津某物流集团与秦皇岛某钢管租船合同中,秦皇岛公司对钢管海上运输及港口运营及埃及桩管工程的绑扎加固进行了招标,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明确约定,投标人应缴纳保证金600万元,并在3日内与钢管公司签订合同中标后几天。天津物流公司到钢管公司投标,但没有交定金。 秦皇岛公司向天津物流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中标**与物流公司上次一致,并于2024年1月25日通知物流公司与钢管公司签订合同,但双方至今未签订书面合同。
本案中,关键问题是,秦皇岛提出的“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与钢管公司签订合同”不履行,是否意味着合同无法成立。 目前,在现有文件中,较多的是秦皇岛公司与天津物流公司的招标文件和函件,这些材料是否可视为已订成租船合同?
对此,天津海事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涉案货物的装卸、运输等事项建立合同关系无异议,因此应通过招标确定合同内容。 投标、中标文件、成本确认函和双方的电子邮件。 法院根据上述文件,认定合同主要内容为:“xxxxxx”。 同时,法院将基于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根据招标文件和函件文件确定是否已经成立合同,并进一步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
针对天津海事法院的这一判决,海事律师认为,从业人员应充分理解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请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电报、电传和传真应采用书面形式。 虽然要求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可以确认双方意思表示的电报、电报、传真等具有类似书面载体的文件,应当认定具有“书面效力”,这也是天津海事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重要依据。 我国《海商法》的这一条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的书面效力,其他具有这种效力的类似书面文件也可以包括在内。 法院更重视和关注的往往是当事人是否通过一些书面文件真正达成了协议,不会过分追究标题是否是正式的“xxx合同”。 因此,对于合同是否成立等争议,建议从业者可以参考本案,但自然更值得倡导合同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