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发布:2023 年 12 月 22 日冬至)。
在法庭上用作证据的电子证据,无论是以原始物件形式从现场提取的电子工具,还是硬盘、U盘、TF卡等非易失性电子存储介质作为“视听数据”证据和“电子数据”证据的物理载体,都不是“天生”的电子证据, 但因故与案件行为有关,并已由验尸检查员检查。经过判决和转换后,成为可以在诉讼和审判阶段随时访问和审查的电子证据。
1、现场电子证据原件中的物品种类
在现场检查检查中,作为检查对象的原始电子证据可分为电子设备、电子存储介质、电子传输介质和电子信号四大类,如图1所示。
1)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路由器、交换机、Wi-Fi接入点设备、读卡器、伪基站、黑播、goip设备等。
(2)电子存储介质,如硬盘、U盘、TF卡、SD卡、SIM卡、光盘等。 实际上,电子存储介质可以细分为三类:纯电子存储介质、控制简单的电子存储介质和读写机制复杂的电子存储介质其中,属于纯电子存储介质的光盘、磁条、软盘、磁带等,U盘、TF卡、SD卡、SIM卡等属于控制简单的电子存储介质,机械硬盘、固态盘、磁盘阵列等属于读写机制复杂的电子存储介质。
3)电子传输介质,如:单根电线、电缆电缆、数据电缆、网络电缆、光纤、同轴电缆、漏电电缆、波导等有线形式的电子传输介质,电子传输介质在开路传播的电子信号所覆盖的区域内形成的各种物品等。
4)电子信号,即由在场态中存在的电子物质形成的场电子物品,如发射的电子信号、存储的电子信号、基带电子信号、频带电子信号、模拟电子信号、数字电子信号、独立电子信号、从属电子信号等。
显然,电子设备、电子存储介质和电子传输介质都属于看得见摸得着的固体电子物品,在法庭上被高度接受为证据相比之下,电子信号虽然客观存在,但大多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不能以原有形式直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这是人们印象电子证据无形、短暂、易碎、易篡改、虚拟的根源。
2、现场存在原始电子证据
电子设备在现场的自然形态可能处于断电状态或通电状态。 现场电子存储介质的自然形式可以是断电状态或通电状态。 现场电子存储介质的自然形式可以是断电(无信号)状态,也可以是通电操作(信号)状态。 现场部分电子信号在验尸期间已消失,部分电子信号在验尸期间仍然有效。
总之,现场的原始电子证据以静态和动态两种形式存在。 因此,现场检查、电子证据检查不能简化为在现场断电状态下从非易失性电子存储介质中提取电子数据,还需要考虑正在运行的案件中涉及的电子设备和案件中仍然有效的电子信号的现场转换情况。
三、当前痛点
可想而知,对于具有文理科背景的电子证据工作者来说,涉案电子设备和案件中至今有效的电子信号的现场改造,以及勘验检查过程中静态存在于现场的原始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确实具有明显的专业性,不容易直观理解。 但是,即使心中有万个迫切的希望,即使我们急于立即了解和简化电子证据,也不能违背证据工作的客观公正原则,而应客观承认现场转换操作存在客观存在和有效可用性,也要认识到,勘验检查时静态存在于现场的原始电子证据是合格的只有在形成过程中经历了动态变化后,才能作为电子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简化现场检查、电子证据检查到在现场断电状态下从非易失性电子存储介质中提取电子数据,简化电子证据对“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法庭证据所表达的信息内容起到证明作用的简单情况, 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然而,这种简单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或者说电子证据不能只针对那些直觉感知而有选择地接受。
事实上,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人们仍然习惯于用“实物”来衡量“场”,即通过物证的技术特点来衡量电子证据,希望电子证据能够根据表现形式直观地理解, 但这种期望或要求实际上对电子证据是不公平的。
显然,涉案电子设备和仍在运行的涉案电子信号的现场改造,以及静态存在于现场的原始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是难以简化的,在当今时代,对于诉讼和审判人员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 甚至对于相当多的勘验和检查人员。
希望随着时间的流逝,比如再过10-20年,当90后、00后的年轻人成为社会主流时,这个当下看似无法逾越的“障碍”,到那时自然会消失。 有点类似于上世纪50年代末的大规模炼钢,全国人民很难获得足够的钢材;而现在,世界钢铁产量的排名是:第1:中国(河北省除外);第二名:中国河北省(唐山市除外);第三名:中国河北省唐山市(隐蔽除外)。
希望作者的电子证据理论三部曲《电磁波证据原理》《电子证据理论重铸研究》《电子证据导论》能够帮助尽快降低甚至消除看似不可逾越的“障碍”,帮助人们从现场视角看清原始证据的形成和勘验检查转化的过程, 不再觉得电子证据是虚拟的,从而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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