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五年的诉讼和维权,周先生终于成功拿回了自己的财产。 故事要从2024年说起,当时周先生和他的同事王女士共同决定来广州投资买房,他们一致同意未来物业 转 易以周先生的名义。 然而,事情并没有按计划进行,直到2024年底,周才意识到王女士未经允许就把房子卖给了别人。 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周先生开始了漫长而艰苦的司法程序。
2024年10月2日,周先生与王女士签订了共同协议投资在广州市海珠区红景花园购置房产。 当时,房子是以王女士的名义登记的,两人按照约定分别支付了一半的房款。 随后,王女士提出退出合作,两人约定周先生支付一定金额投资两年后将是房契账号上的账号名称变更为周先生。 但是,王女士没有按照约定办理转职手续。 后来,在周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发现王女士在2024年以低于市场价6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朱某秋。
周先生对王女士和朱女士的行为感到愤怒和不满,认为他们串通一气,欺骗了他,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于是,他于2024年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两人的出售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定王女士与朱某秋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周先生的权益,并责令以王女士名义复租房屋。 然而,在二审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认为他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对该房屋拥有实际财产权。
周先生对二审结果不满意,遂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认为,周先生是该房屋的当事人投资在房屋中享有财产权益,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高院决定改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女士、朱某秋存在主观恶意,买卖房屋合同无效,维持一审判决。
但是,房子的所有权转让仍未完成,周先生提出了合同纠纷将房屋转让给他名下的诉讼。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裁定王女士应协助周先生将房屋转入其名下,并将部分财产支付给王女士。 此后,周先生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申请最终,房屋转让登记于2024年10月完成,财产所有权被确认归周先生所有。
这起案件说明了当事人为争取权利而经历的漫长司法程序。 对于那些在合同纠纷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人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是他们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