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律师:
您好,我们是一家提供专业软件服务的海外公司。 由于软件服务的交付与实体产品的交付不同,在我们过去的订单中,客户拖欠服务费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在提起诉讼并胜诉后,发现部分客户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给我们的维权带来了不便。
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计划在中国开展软件服务业务,我们想咨询如何避免中国法律环境中客户的不合理服务费。 此外,如果客户拖欠服务费,而对方在诉讼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我们应该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软件服务公司Lucas的负责人。
Lucas:你好!贵公司可以设置定金或违约金,以避免客户无理拖欠服务费。 对于诉讼后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贵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加快相关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到期。
以下是它的解释方式:
如何避免客户无缘无故拖欠服务费。
软件、咨询等服务产品的交付具有特殊性,一般采取预收费的形式,要求客户提前支付服务费。 如果确实无法提前收费,建议贵公司考虑设立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定金或违约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客户产生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而遭受损失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因此,贵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可以与客户充分协商,对合同中的保证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做出更详细的规定,从而督促客户按时支付服务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贵公司和客户约定了违约金和保证金,在客户违约的情况下,贵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保证金条款,但不能同时适用。
对方提起诉讼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如客户无故拖欠服务费,双方协商不成的,贵公司可通过诉讼追讨欠款。 作为外商投资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所产生的争议属于涉外民事纠纷,中国人民法院对相关争议具有管辖权并适用中国法律。
贵公司起诉成功后,如发现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支付服务费,建议贵公司先到中国“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http:查询相关公司的注册资本。 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认缴出资,贵公司可以尝试向中国法院申请加速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到期,直接要求公司股东在认缴但未缴纳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指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当公司无法对外履行到期债务时,在出资期前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股东未缴纳出资的,依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执行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者未缴纳的股东或者投资者的。出资额足额出资,或者依照《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务人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且未申请破产的,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未达到出资期限的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因此,对于在执行过程中未缴纳出资额的公司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将在未缴纳出资额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您也可以对未履行实缴义务的股东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在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为相关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 如果客户公司没有可执行的资产,上述所有方法都可以帮助您的公司收回欠款。
以上建议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曹强,北京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网,人民**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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