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提到网游直播一定不能有高额小费。 草案还提出,网络游戏发行业务单位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
同时,网游不允许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 网络游戏发行经营单位不得提供或者纵容以投机、拍卖等形式买卖虚拟道具的行为。 所有网络游戏都必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并在其服务规则中予以公示,对用户的非理性消费行为应进行弹窗警告。
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游戏发行经营单位不得实施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网络游戏发行经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垄断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网络游戏发行业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的时间段和持续时间;(二)禁止未成年人登录易导致沉迷的游戏,并含有不适宜未成年人使用的内容;(三)严格执行向未成年人提供有偿服务的限制性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消费金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有偿服务;(4)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租赁、销售、游戏币、虚拟物品交易服务,以及陪练、游玩等第三方服务;(五)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随机抽签服务;(六)未成年人不得在网络游戏直播中打赏;(七)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八)不得有其他危害未成年人健康的网络游戏操作。
在防沉迷制度方面,网络游戏发行业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提供面向用户的防沉迷举报受理服务,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 并接受社会监督。
*:全球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