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8月12日,马的母亲在省妇幼医院等待分娩,在分娩过程中,由于省妇幼医生医疗行为的过错,马在某大学第二医院被诊断为脑脑瘫。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省妇女儿童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按75%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马的后续费用和护理费用在实际发生后分别索赔。
2024年2月12日,马因“肢体活动不良、言语不清1年多”住进一所大学第二医院,2024年2月19日出院,被诊断为脑性脑瘫。
2024年4月10日,马再次住进一所大学第二医院。
2024年7月17日,马再次住进一所大学第二医院。
.侯马多次在某大学第二医院接受治疗
2024年5月22日,马向一家法医鉴定所申请鉴定。 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马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
患者认为,一审错误不支持残疾前护理费用、残疾后护理抚养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复印费、律师费的计算标准。
医生认为患者的身份识别程序是非法的,事实是错误的。 一审认定马的随访费用和护理费用在实际发生后分别申报,判决不计入**费用;没有确定和判断马需要继续,继续这场诉讼是重复诉讼,应该被驳回原判决书关于“马请求的随访费用和护理费用在实际发生后申报”的说法并非确定性认定,而是***必要后发生的实际费用。 因此,本案应以***案必要性的司法鉴定为准,马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不能承担后果。
法院认为,省妇女儿童虽然认为上述鉴定意见缺乏科学依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反证。 省妇女儿童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且第一审鉴定程序并无违法行为,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支付必要的器官功能恢复培训费用、适当的整容手术费等后续费用。 马进行**功能锻炼和***是必要和必要的,他主张***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支持他的**费用并无不当。
司法判决]被告医院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马的医疗费、**费、营养费、院内膳食补贴、护理费、残疾器械及护理用品、交通及住宿费、鉴定费、复印费、律师费共计835,34063元。
医学法律知识]后续费用是多少?
所谓随访费,是指受伤后身体体征固定,残留功能障碍确实需要再次受伤或损伤尚未恢复时,第二次的费用。 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证明,即使受害人已经出院,也不等于“完全”很多受害人确实需要在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进行第二次手术。 同时,由于诉讼时效只有一年,受害人处于要求赔偿的两难境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审判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获得赔偿的人可以在后续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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