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原告和被告相识相爱。
由于被告人身体无法怀孕,双方一致决定通过他人捐卵的方式怀孕。
2024年9月30日,两个孩子出生,在原告处登记,但一直与被告同住,原告支付生活费。
现在,原告正在起诉确认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权和监护权,被告排除了原告对两个孩子的探视权,并归还了两个孩子。 案情及理由:两名儿童出生后,被告受雇照顾,但被告拒绝让原告将子女带回抚养和监护。 现在孩子已经到了上学年龄,应该不会影响孩子的教育。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并反驳说:原告人隐瞒婚姻状况,欺骗被告人建立恋爱关系。 孩子是双方共同决定的,虽然我不是孩子的亲生母亲,但是我一直在抚养孩子,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也属于“收养”,在法律意义上应该属于母亲。 原告现年67岁,患有各种疾病,不适合抚养子女。
一审,原告申请鉴定,确认原告为子女的亲生父亲,排除被告及原告妻子为子女的亲生母亲。
本案的焦点:被告人是否有权利和义务继续抚养孩子。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在本例中,原告作为孩子的父亲,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是法定监护人这是原告和被告都承认的事实。
被告人是否有权利和义务继续抚养子女的问题。 孩子通过**出生,出生后与被告同住,由被告照顾,原告支付一定费用,无论是与原告的雇佣关系(原告陈述)还是恋爱关系(被告陈述),被告都不可能拥有两个孩子的母亲身份原因是这两个孩子与被告在法律或生物学上没有关系。
被告人与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收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即收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显然本案中被告的情况不符合收养的法律关系,被告的收养主张无效。
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将两个孩子交还其监护权是合理合法的,本院应予支持。
孩子不是财产、物品、讨价还价的筹码,虽然他们出生在**,但他们确实是感情化的人,所以我还是希望原告和被告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孩子生活环境遇到的各种问题,一切兼顾孩子的感受和权益。 对于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近百万赡养费一案,由于被告在庭审中撤回了全部反诉材料并撤回了反诉,本院将不再对相关内容进行审理,原告与被告可就赡养费问题进一步协商, 不能达成协议的,被告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法院裁定原告对孩子有法定监护权和监护权;被告将孩子交还原告保管。
律师观点:
本案对被告人来说看似不公平,但从法律效力上看是公平的,虽然与裁判文书推理部分“血”的论点不符。 《意见》认为,被告抚养孩子7年后仍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最根本原因是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虽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相同,但恋人同居不能等同于事实婚姻,更何况双方是同居的婚外恋人,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但是,本案并未对本案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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