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在作者文章《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可征税性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上)》后留言:“特许权使用费和协助费的区别是愚蠢的”、“协助费的定义如何?寻求人气。 一位热心的读者回答说:“特许权使用费必须遵守相互许可或转让协议,而协助费通常没有许可或转让协议。 笔者答:“虽然海关在进口货物的纳税中也包含了协助费**,但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以本文不讨论协助费”,“协助费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解释清楚的,以后有时间单独写一篇关于协助费的文章。 ”
以上总结是作者撰写本文的初衷。 鉴于部分读者如此关注助学费问题,笔者今天就此问题作一些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1. 协助费的来源
确切地说,在海关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文件、通知和资料中找不到“协助费”一词,但可以找到“应税援助”一词。 但是,关于什么是应税协助,海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批进出口货物完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一条中并未像特许权使用费那样明确定义什么是应税协助。
那么,应税援助究竟从何而来呢?应税补助的真正来源来源于《估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律条文原文如下:
在根据交易**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时,应计入货物实际付款和应付税款**的下列费用或价值: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货物,由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提供的下列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
1、进口货物中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进口货物生产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及类似货物;
3、进口货物生产所消耗的材料;
4、国外进口货物生产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
这个规定读起来有点拗口,有点难以理解,在执行中更难把握。 笔者在海关单证上看到过应税协助的表述,主要是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买方所支付的费用虽然不符合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条件或构成销售,不能连同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应税款中, 海关可以依照《估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分析认定是否构成买卖人向出卖人提供的应税协助。如果构成应税援助,则应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关税支付中**。
2. 如何理解和掌握应税援助?
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1) 应税援助不是特许权使用费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笔者在《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可征税问题的理论与实务(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一文中做了详细的介绍和讨论,总之,特许权使用费是进口货物买方实际支付的费用,所支付的费用必须与进口货物有关,构成进口货物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应税援助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不是特许权使用费。
(2)应税援助是买方向卖方免费或以低于所购进口货物生产成本的方式向卖方提供的生产进口货物所必需的货物或者服务
1.应税援助不是买方直接支付给卖方的款项,而是买方向卖方提供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2.买方免费向卖方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或者虽然不是免费的,但低于成本。 如果按实际成本提供,则不属于应税援助。
3、买方向卖方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特指《估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指的三类货物和一种服务
第一类货物是指直接包含在进口货物中,构成进口货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进口货物一起进口到该国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第二类货物是指用于生产进口货物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它们不构成进口货物的一部分。
第三类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生产中消耗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不构成进口货物的组成部分。
第四类服务是指生产国外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和制图等相关服务。 此类服务由买方出资,委托给卖方以外的国外第三方,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但买方免费或以较低的成本提供给卖方,目的是用于生产进口货物。
(三) 上述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可按适当比例分摊到进口货物中
买方免费或以低于成本的方式向卖方提供的上述货物和服务的价值是客观和可量化的,买方购买的进口货物的价值也是客观和可量化的。 从理论上讲,整个进口货物生产完成后,买方免费或以低于成本的方式向卖方提供的上述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将转移并分摊到进口货物中,因此将这部分转让和分摊的价值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合理的。 至于适当的分摊比例,海关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企业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只能逐案讨论。
为了进一步明确应税援助,以下是一些示例:
国内进口商A从B国C厂采购箱包,同时向D国E公司购买设计方案,提供给C厂免费使用。 为此,A 需要向 E 支付其内销箱包净利润的 2%。 该批袋的设计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袋的完税**?答案是肯定的。
从特许权使用费的角度来看,行李箱设计费不应计入进口行李的完税价格**。 C工厂的制造过程中使用了E的设计方案,表明设计费与进口袋有关。 但是,A 可以选择 E 的设计,也可以选择 E 以外的设计;C厂没有要求甲使用E的设计方案,也没有证据证明甲向E支付的设计费构成甲在中国销售箱包的条件,因此该设计费不应计入进口箱包的完税款**。 但根据《估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设计方案是甲向丙厂免费提供的“国外进口货物生产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图纸等相关服务”。
杜道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现任上海蓝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海关律师,蓝鼎集团全国海关法律服务整合团队创始合伙人。 彼于海关拥有25年经验,期间在海关担任公职律师8年。 熟悉各类海关业务,擅长处理涉及海关的各种复杂疑难问题。 服务对象多为国内部分行业领军企业、世界500强品牌、上市公司、大型外商独资企业集团等。 微信手机:18112008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