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版权协会、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发布《企业数字版权技术措施保护与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引》从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数字版权确认、保护漏洞、合规风险、如何维权等场景,对企业数字版权保护提出了全面的指引。 主要针对计算机软件公司、网络游戏公司、网络音视频公司、网络**公司等享有数字版权,适合技术措施开发应用的企业。
近年来,网络游戏、网络文学作品、网络影视、短片等蓬勃发展,数字化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各类版权呈现出非常明显的网络化特征。 虽然作品是高度数字化的,但侵权行为却日益网络化。 上海市检察院率先全面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责,制定著作权司法保护切实政策,办理了一批新型、疑难、复杂、领先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要充分发挥检察智库作用,借用著作权行政部门的智慧和力量,积极应对和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各种新问题、新挑战,提高数字版权检察和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成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知识产权局)主任顾晓军说。 上海市版权学会会长张宏表示:“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版权意识薄弱或保护措施过多的问题,《指南》的出台是及时的、必要的、具有现实意义的。 ”
为更好地加强对数字著作权、数字内容作品等网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推动数字著作权综合保护措施的丰富,普陀区检察院在梳理分析相关案例的基础上,起草了《指引》,以期帮助完善著作权综合保护体系。 激发优质版权作品的创作活力,为依法保护和规范数字技术、数字产业和数字市场贡献力量。
为了保护数字版权,企业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指引》第二条提醒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可以采用有效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阻止或者限制观看、欣赏数字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数字作品、表演、音像制品。 技术措施可以具有保护网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等功能。
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数字版权,避免侵犯他人的风险?《指导意见》提醒企业完善数字版权开发、应用和保护机制,把技术措施的开发、应用和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提醒企业,如发现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保密、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漏洞,应及时修复。 《指引》第十条提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数字版权开发、运用和保护中应避免的侵权情形及其技术措施。
如何确认数字版权?《指引》第五条提醒,“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取得数字著作权和许可的各类原始资料,如创意稿件、原创作品、合法出版物、计算机软件来源**、著作权许可合同等取得权利的合同、作品发表证明、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等。 ”
如果发生侵权行为,《指南》第十二条提到,“企业可以配合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网络安全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市场侵权监测,依法及时收集、修复原始证据。 ”
发布会上,上海市版权局著作权管理处副处长戴毅表示,上海市版权局与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交流合作,形成数字版权保护合力,推动实现数字版权领域严格保护与创新的共赢。 共同为数字版权保护高地建设贡献力量。
作者:张晓明、王晓丹。
文:张晓明、王小丹兔:受访者供图 编辑:王婉仪 责任编辑:朱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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