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炒虚拟货币,亏钱就要赔钱吗?

小夏 财经 更新 2024-01-28

作者:刘洪林律师

牛熊转换之时,玩虚拟货币的朋友开始在各种微信群中热闹起来,各种十倍、百倍收益的截图和有人一夜暴富的传说在圈内广为流传。 我们不知道牛市来得及没有到来,但这波确实让很多圈外朋友开始在心里种草,希望能把握住这个千载难逢的“致富密码”。

然而,币圈很深,项目琳琅满目,更何况钱包链上交互、交易所安全识别和风控都有一定的技术门槛,这让一些新手用户停下了脚步。 还有一些用户操作混乱,导致投资交易损失巨大。

一些在币圈摸爬滚打多年的老兵,纷纷“为爱发电”,伸出援手。 小白用户希望在币圈获利,将自己的数字资产交给专业人士打理,双方达成委托交易。 货币圈变幻莫测,大家赚钱自然是安全的。 赔钱的情况并不少见。 因此,也出现了许多纠纷。 由于我国没有关于虚拟货币的专门立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的识别标准各不相同。 在这篇文章中,让我们谈谈如果你帮助某人投机硬币而不小心赔钱,法院将如何判断。

1. 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即:

中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金融活动的监管,从最初对其货币属性的否定延伸到对机构的控制,并逐步渗透到虚拟货币融资和投资活动中。

对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的态度已经从“不应该”到“不得”再到“严格禁止”。 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由“风险提示”改为“风险自担”,进而直接援引公序良俗原则,明确否定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有效性。

可以看出,我国对虚拟货币的金融监管正在逐步加强,从监管的内容、主体和后果上加强了监管。 虽然上述文件的有效性水平只是一个部门标准,但反映了目前中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保守监管态度。 2. 虚拟货币委托案例奖

在中国目前严格监管的态度下,法院倾向于认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合约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中国的监管要求和金融秩序,但我们在搜索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有趣的案例。

张是币圈的资深玩家,他从朋友王安利那里投币比特币。 王某见张某的投币收入可观,也萌生了投币的想法,但作为币圈的新手,他不懂套路,于是将人民币转给张某,委托张某帮他购买比特币,管理自己的财务。 三个月后,张向他展示了他个人银行账户的余额,并说这些是他购买比特币赚到的钱。 看来币圈真的能赚钱。 然而,好景不长,一个多月后,张某在微信上和王某佳聊天时,告知了买比特币的**,并表示有保证金归零的风险。 后来,由于两人未能足额支付定金,王某遭受了损失。 我想给我的朋友一个惊喜,少量的钱撬动大收益,但我从来不想感到惊讶和害怕。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已形成无偿委托理财的合同关系。 投资比特币现货的风险远不及比特币**,张某作为受托人本应勤勉尽责,但实际上,未经委托人王某同意,擅自改变投资资金用途,属于重大过失,应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双方都承认了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认定受托人因比特币现货交易与**交易的差额存在重大过失,最终不仅支持了原告对投资资金的赔偿请求,还支持了相关利息损失的金额, 可谓是彻底的胜利。[(2020)民0205民终4592号]黄某与张某签署《数字货币量化委托协议》,约定黄某将以个人名义委托USDT币(拟约20万元人民币)委托张某托管,并全权委托张某开展数字货币投资量化交易等操作;在协议到期日,张某保证返还黄某委托的等额数字货币;委托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被告未按约定退还款项,仅欠款95760元,尚欠10424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标的物不合法,故双方交易的委托保管不受法律保护,《数字货币量化委托协议》为无效合同。 涉案投资资金,被告人张某,应当予以返还。 由于黄某明知委托投资虚拟货币违反国家规定,存在过错,故不支持利息赔偿请求。 [(2021)浙1003民初2034号] (类似案例:[(2022)陕西04民终1225号]) 小路与大路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小路完全委托大路管理其数字货币账户,大路除利润佣金外,不按固定比例收取任何管理费。 大路承担甲方账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 2024年12月25日,大路出具借条,称在小路理财期间造成严重亏损,愿意赔偿60 BTC数字货币,到期未偿还的,将按照约定的人民币兑换方式偿还。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但其产生的借据相对独立,属于和解赔偿协议,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应当按照借据执行。 判决是归还 60 个比特币。 [(2021)胡 01 民初 16047 号] (类似案例:(2021)岳 0307 民初 8199 号、(2021) 胡 0114 民初 22216 号、(2022) 胡 0105 民初 4886 号、(2023) 辽 0202 民初 773 号)。四、曼昆的律师建议

虽然在实践中,涉及虚拟货币的纠纷存在诸多问题,如纠纷类型新、法律依据少、司法裁判不一致等。 有法院提到,比特币不被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承认为货币,但持有者仍然享有其财产权益。 这样的观点无疑是对币圈内人们财产的保护。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针对虚拟货币投资纠纷未得到全面支持、各地区裁判不一的现象作出回应,明确虚拟货币委托投资产生的纠纷应结合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和考虑委托的时间、委托事项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如果你对此感兴趣,可以戳一下洪林律师之前对《中国虚拟货币案件法院如何判决?(人类版)))。

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裁判的口径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积极维权,既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的不断深化。 未来,希望通过加密货币圈人士的共同努力,能够不断拓展数字资产保护的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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