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诏令对清朝皇室有明确规定,即:“显祖玄帝自己的分支是氏族,叔父兄的分支是觉洛。 ”
本文所讨论的宗族女性,都是从家族史的角度出发的,包括格格的王主,以及与爱心觉洛家族有血缘关系的所有女性,如福晋、边福晋、嫔妃等,都是与爱心觉洛氏有血缘关系的女性。
作为清朝上层社会的成员,氏族妇女在享受清朝法律赋予的特权和优惠待遇时,也会因行为不端而受到惩罚。
不过,为了保持皇室的面子,宗族的司法审判是特殊的,宗族女性的犯罪记录会被人为地隐藏起来,所以只能根据现存的少数史料进行探索。
犯罪作为一种独特而激烈的社会现象,其成因和危害程度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是分不开的。
随着努尔哈赤统一女真人,建立政武合一的八旗制度,八旗人民的婚姻也被纳入管理范围。 一般来说,八旗适龄妇女的结婚需要登记并交给牛鹿强制分配,这称为配给婚姻。
清太宗皇帝在天聪九年下令:“朱贝乐手下的所有**、**兄妇寡、军校、军校、军卫、萧骑学校,都要到部里报到,部里会要求他们各自看管朱贝乐才准嫁人。 ”
封建社会的婚姻,尤其是皇室婚姻,大多是封建王朝政治的延续,因此其婚姻具有鲜明的政治特征。 比如清朝的格格多公主嫁入蒙古贵族,通过联姻巩固了满洲联盟。
在努尔哈赤的十四位妻妾中,只有两位与他的政治无关。 黄太极继位后,进一步加强了对八旗子弟婚事的干预。
清朝以后,随着皇权的不断加强,征兵制诞生了。 征召女郎制度,每三年一次,所有八旗(满洲蒙古汉军**)成员的适龄女性必须首先参加秀女的选拔,被选中的秀女,一部分是后宫,一部分是嫁给氏族的觉洛,一部分是宫女,很少有人能自己嫁人。
在君主皇权的强化下,为了体现宗族的威严,婚姻制度进一步加强。 乾隆的《规章》中载:“氏族之子为皇帝叔弟所生,十有八五,邀婚。
那些同意在年龄之前结婚的人都听说过。 由其他氏族生下,让家族自己选择礼节,不会加班。 如果女人嫁给蒙古的附庸被邀请,遗嘱就会完成。 “起初,这个制度只适用于氏族中的女性,到了合适的年龄后,皇帝就结婚了。
随着征兵制度的发展,手指婚姻的范围逐渐扩大,最终统治者完全控制了氏族妇女的婚姻,包括官吏和贵族妇女。 父权制氏族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妇女的婚姻自由。
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无视个人意愿,无疑会破坏氏族中女性的心理,这种矛盾会成为女性犯罪,尤其是通奸犯罪的机会。
在统一东北的过程中,满族文化不断融合发展,特别是进入海关后,为了保持稳定的统治,儒家伦理不断完善,其观念从汉代到整个清代都得到了融合。
在这种环境下,随着父权制的发展,妇女被迫退出政治和经济舞台。 满族人的观念和文化在统治者所倡导的观念的潜移默化影响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满族妇女的自我意识不断被改变和压缩。
在满族形成的早期,女性只需要在婚后保持忠诚。 在满族及其祖先记录的文献中,他们的习经常被描述为“童贞和女性卖淫”。
具体来说,对女性婚前的行为没有限制,但婚后一定不能有节制。 儒家礼仪下的女人就不一样了,女人婚前要守节,婚后要守女的道德。
然而,女真人长期以来一直以继婚为主,寡妇再婚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晋史》中记载了女真“旧风、妇女丧偶、氏族传承”。 ”
这种趋势一直持续到明代的建州女真,比如建州左卫队长范查的母亲,她也是身材魁梧,结婚生子范查。 惠侯死后,娶了惠侯的弟弟鲍琪。
然而,随着女真人与汉人交往的加深,在儒家伦理和汉族婚姻习的影响下,女真人开始禁止同姓通婚、世代不分地通婚的习俗。
如果寡妇希望照顾孤儿并保住她的工作,她仍然会很亲切。 如果他的房间里有不安,愿意再婚,家里的兄弟们可以在不同的姓氏中选择他们想嫁的人。 同一种族的婚姻,男人和女人被认为是通奸的。 ”
在统一东北的过程中,满族人不断接受儒家伦理,并不断完善和发展儒家伦理,以维持自己的统治。 满族妇女接受了汉族的贞操观念,在儒家礼仪的要求下,“贞洁”二字逐渐成为她们必须遵循的潜意识规范。
满族旗民的贞洁观念由弱到强,从**变为地方,统治者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形式炒作节日,不断完善和完善餐桌制度。
氏族的妇女家庭,特别是上流社会的宦官和封建学者,成为妇女节日的倡导者和倡导者。 在思想上,满族妇女过节已经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在经济上为她们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障,她们的家庭或宗族也会受到第一批名单的表彰。
族人为了满足家族的虚荣心,宁愿牺牲青春,甚至牺牲妻女的生命。 多元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使其对女性的压迫性更强,冲击满族女性的灵魂。
在清朝,女性,尤其是宗族女性,在礼仪和美德方面越来越重要。 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女性的美德,氏族中女性的不当行为也可能成为重罪。
比如清朝历史上第一位被废黜的皇后——顺治王朝的博尔齐吉特氏,被废黜的主要罪名是嫉妒和奢侈。 一旦皇后因为傲慢嫉妒而被废黜,就可见当时对女性美德的严格要求。
在封建集权达到顶峰的清代,女性不得不遵守“三服从四德”的要求,被禁锢在府邸里,已婚妇女的生活围绕着丈夫的家庭。
满族统治者非常重视妃妃的教育,内容主要针对女性的美德,教材中包括《女儿传》、《妇女史》等女性书籍,将坚守民族完整、为义牺牲生命的美德融入女性礼仪的轨道。
对宗族觉洛妇女进行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以儒家伦理为中心,规范妇女的美德,自觉内化儒家的婚姻家庭观念,作为妇女行动的指导。
因为身份的原因,氏族中的女性会有更严格的意识形态约束,在长期压抑的环境中,她们更容易出现情绪偏差,故意违反美德的“犯罪”行为。
清代妇女的犯罪还有一个特殊的原因,就是因为家人的被动阴谋而被定罪。 连岚,又称坐姿,是一种古老而残酷的惩罚制度。
秦汉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继承了代代相传的联席家庭制度。 清朝也有合坐的方法。
清代的宗族妇女也沿袭了现在的社会传统,一个女人一生都处于从属地位:婚前依附于父亲,婚后依附丈夫,丈夫去世时依附儿子,这决定了她很有可能被判为父公子。
比如顺治时期,岱山阿达利的孙子和儿子硕陀组成了政党,阿达利的母亲和硕陀的妻子因为儿子和丈夫的牵扯而被处死;雍正王朝康熙第一。
8、第九子傅晋,因为被丈夫牵连,被迫回娘家。
作为清朝的女人,她也离不开母亲的家庭,即使她结婚了,她也可能受到父亲、哥哥或母亲的影响。 例如,当公主莽古吉因叛国罪被处决时,已经出嫁的女儿也被丈夫豪格立即处决。
虽然按照结婚服从丈夫的社会规范,已婚妇女在法律上是无辜的,但当时她被丈夫的家人处决是正常的。
无论是嫁入爱新觉洛家族的女人,还是出生在爱新觉洛家族的女人,他们的婚姻都不是由他们决定的,他们的地位和人身安全总是会受到父亲、母亲、丈夫、儿子甚至兄弟的影响。
虽然清朝满族妇女的束缚不如汉族妇女,但满族妇女整体地位并不高。 在早期,满族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清代早期的史料中,记载了氏族妇女私下谋图造反、作案、勒索财物等行为。 进入海关后,历史记录中不再有女性政治、经济犯罪记录。
除了人为隐瞒王室尊严的原因外,也反映出女性失去了参政权,逐渐成为家族附庸的事实。
在满汉两代社会文化融合下,男性尊女卑的观念渗透到这一过程中,婚姻的强制和教育的限制导致女性的严格性越来越受到约束。
所有氏族妇女的婚姻成为统治者操纵的工具,儒家礼仪、道德和法律逐渐融合在一起,氏族妇女的地位变得只取决于出身或丈夫的地位。
立法的目的是“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维护家庭内部贵族和下等人的等级秩序,进而维护国家秩序的稳定”。 ”
在整个社会环境下,政治、经济、法律上的不平等,在封建家庭压力的长期压制下,宗族妇女主动或被动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更多的是表现出一种对当时社会现象的反叛。
近年来,女性罪犯人数不断增加,逐渐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目前,女性犯罪的原因是存在不平等的社会观念约束和对男女的性别歧视,以及对女性心理健康的忽视和对内教育的缺乏。
引用
[1] 昆刚,《大清王朝案例》[M].上海: 古籍出版社, 1995
[2] Tuhai 等. 清太宗记载[M].北京: 中华书局, 1986
[3]方玄玲. 金姝 [m].长沙:岳麓出版社,1997:1695
〔4〕(元)支队。 石瑾 [M].北京: 中华书局, 1975:1518
[5] 彭孙义. 清代入关前的选史料,卷3[M].北京: 中文大学出版社, 1991:76
[6]田晓梅.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妇女法[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6,(03):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