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美龙“10 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30

2024年10月20日,一名工人在海丰县梅陇镇深坑岭工业区新坑岭工业区经营作业时触电身亡,抢救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县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人员组成的“海丰县梅陇镇'10.20'通用电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梅陇镇人民**、县供电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本着“四个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发生过程、原因和人员,明确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分析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提出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建议。

经调查确定,海丰美龙“10.20”触电事故是因承租人秦丽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

1)厂房租赁。

2024年7月2日,承租人秦丽与出租人海丰县新创建珠宝珠宝有限公司就珠宝厂房租赁达成口头协议,出租人将其位于B栋601厂房出租给秦丽。 租赁面积124平方米,租赁期限:无固定期限,租赁费:25元平方米,按月缴费,自来水费:6元立方米,井水费:3元立方米,电费及管理维护费(含废水处理费):11元,废气电费分摊:1500元/月,废气系统管理维护:500元/月,转运固废(石膏粉)炉100元,车间经营损益。 出租人负责B栋601车间门口接水接电,承租人负责车间内水电、一切设备设施及安全工作,车间外安全工作由出租人负责,车间产生的废水、废气由出租人无害化处理。 承租人必须接受出租人的检查。

2)承租人的基本情况。

秦丽,男,广西贵港人,海丰县新建珠宝B栋601车间承租人及主要负责人。

3)出租人简介。

海丰县新创建珠宝***(以下简称“新创建控股”)于2024年5月22日在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91441521MA4WKN89X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7-05-22,法定代表人:于炳义;注册地址:海丰县梅陇镇深坑岭工业区,注册资金:200万元,经营范围:饰品制造、加工、销售;国内**;物业租赁;物业管理。 新创建集团的主要业务是租赁用于珠宝加工的车间(工厂)。 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4)事故是如何发生的。

经现场监测**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确定事故发生情况如下

2024年10月20日晚,杨*彩、秦*丽、杨*彩在海丰县新建珠宝B栋601车间从事珠宝加工及模具相关工作。 秦*李和杨*蔡在车间的加热区,将地上的半成品铜饰品放入烤箱烘烤,以便第二天使用;杨*穿着拖鞋独自在冲洗区工作。 20时许,杨*徒手从地上捡起加压水枪的金属手柄,被加压水枪卡住无法挣脱,随后失去平衡,与加压水枪一起摔倒在车间水泥地板上。 秦*李和杨*蔡听到“砰”的一声后,迅速从加热区走进冲洗区,只见杨*彩脸朝下躺在地上,秦*李想把杨*彩扶起来,手碰到杨*彩时感到触电,然后立即走到右边的墙上关闭了增压水机的电源, 并小跑到车间门口,关闭了车间的总电源。随后秦*丽和杨*彩将杨*彩的尸体翻过来,并进行了按压、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因为杨*彩急救后无法醒来,杨*彩抱着杨*彩下楼等120救护车。 不久,120救护车赶到后,杨某被送往梅陇镇人民医院抢救。 当晚22时10分,杨*在医生全力抢救失败后死亡。 21日19时07分,杨*彩拨打110报警**,称哥哥杨*彩在车间工作时意外触电身亡。

5)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占地面积约124平方米,设有珠宝加工设备设施,车间左侧为加热区(见图1),设置烘箱,右侧为冲洗区(见图2)。 在冲洗区,地面从入口到内部依次布置(放):搅拌机、电源插座、小型工业风扇、缩回器、金属网管加压水枪(见图3)、模具底部、内侧设置在增压水机右侧(见图4)、储水桶、 两侧墙面布置空气开关,内壁布置1台大功率排风扇。金属网管加压水枪与加压水机连接。

6)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

1.事故发生的单位。

承租人、车间主要负责人秦丽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管理,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穿戴使用,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2.出租人:海丰县新创饰品***

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了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公司员工及所有租户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定期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月对车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7)人员及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杨才,男,广西桂平市人,租户车间工人,在事故中触电身亡,送医院抢救后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的善后处理中,目前无法估计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应急响应与评估。

1)事故信息接收和响应。

2024年10月21日19:00,杨*财某拨打110报警**,称其哥哥在海丰县新建珠宝B栋601车间触电身亡。 接到报告后,110指挥中心立即派美陇派出所到事故现场,对涉事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经调查,梅陇镇派出所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梅陇镇人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通知县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同时将事故信息上报给海丰县人民和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2)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和医疗救治。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秦*李、杨*蔡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接到报告后,120急救中心迅速派出人员赶赴现场,并将杨*送至海丰县梅陇镇人民医院抢救。 2023 年 10 月 20 日晚上 10 点 10 分,杨*在救援失败后死亡。

3)事故应急响应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迅速反应,及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120救护车及时赶到现场,立即将杨*送往医院抢救。 接到报告后,有关部门派员到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信息通报渠道畅通,信息流通及时,应急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适当,善后工作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未发现救援指挥人员失职、失职等行为。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适当,应急措施到位,应急响应及时高效。

3、事故原因分析。

a) 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呼叫现场监测后,组织县供电部门对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复查,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为

1.安装在车间冲洗区的增压器(水泵)在潮湿环境中启动增压器后有电压。 加压水枪的金属手柄通过金属网管连接到增压水机,导致金属手柄中也存在电压。 当人体没有得到适当的防触电保护时,它会与带电压的金属手柄接触,从而导致人体触电。

2.员工杨*才安全意识较弱,未对该岗位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设备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未正确穿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脚上穿拖鞋),用手直接用电压触碰金属手柄, 导致触电。

2)间接原因。

承租人秦立未落实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员工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开展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管理,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增压水机泄漏风险的;未能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排除其他可能的因素。

根据现场监测、调查和综合分析,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事故原因排除了凶杀。

四、事故发生地单位(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承租人和主要负责人秦丽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建立、完善和落实车间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未组织制定和实施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组织制定和实施车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未组织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双防机制,对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5、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员工杨*才,安全意识薄弱,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作业时未穿戴劳保用品,由于增压水机漏水,电流传导至增压水枪金属手柄,导致触电事故,并对事故的发生负责。由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他不对事故负责。

2)承租人秦*李作为车间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秦丽作出行政处罚。

6、事故整改及预防措施。

为吸取海丰美陇“10.20”一般触电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事故预防措施:

1) 承租人 秦 * L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开展租车租赁房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电气设施设备隐患排查管理及消防安全工作, 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海丰县新珠宝***

要加强对承租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梅陇镇人民**。

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规模以下企业电气设备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要加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电气设备设施安全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1]《企业职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2、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和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害费用和被毁财产的价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建立并实施安全风险分级控制和隐患排查管理双重预防机制, 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如果发生一般事故,应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的4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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