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东省中山火炬开发区昊头员山村的一名村民,九年来,我一直在为村里唯一的女儿争取权利。 我女儿出生在圆山村,在村里有户口,一直住在村里,在村里投保,但多年来,村里一直没有确认我女儿是村经济协会的成员,她没有得到村里的股份和分红。 一再投诉,村干部滥用职权,部门干部不作为,独生女儿合法权益被剥夺,我们怎么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讨回公道?
2024年,我随父亲(职业教师)的户口搬到了张家边居委会,后来又因为职业家庭成员的“政策”,把户口搬回了员山村。 我的女儿2024年出生在员山村,2024年和我一起出生。 如下:
我和妈妈是圆山村经济学会的会员,女儿和我们同在户籍,从出生起就一直住在圆山村,按理说,我女儿也应该是圆山经济学会的会员。 圆山经济学会也一直在为我女儿购买农村医疗保险,并把远山经济学会股东应该享受的福利分配给我女儿。 入学证明如下:
此外,与我女儿处境相似的人,以及与我父亲同属一批的教师家属,由于职业家庭成员的转移,已经搬回了他们所属的经济社会,他们都有权在所在经济社会享受股权分配和分红待遇, 但我的女儿不享有这项权利。
为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2024年12月,本人向上级单位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火炬管委会”)申请确认女儿在圆山经济社的股权。
根据《关于实施中山火炬开发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仲恺关办2024年第5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资格界定》:“一是享有全额股权分配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每位股东均可获得股权分配的全额股份(10股), 包括:(4)原户口属于本村农业户口,2024年1月1日后因“征地”转为统一户口的居民,属于本村农业户口“政策”变更为统一户口的居民(分配对象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2024年1月1日以后,承包本村土地责任田;二是户籍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三是居住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
我女儿的家庭属于要转为统一户口(家庭户)的“政策”,而我女儿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独生子女,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所以我女儿也应该属于圆山村经济学会。
2024年12月,火炬管委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我女儿属于圆山经济学会会员,享有圆山经济学会十股股权和分红权。 如下: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然而,2024年7月,圆山村申请复议依据的是圆山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文件内容(仲凯官办〔2003〕53号)内容为指导性意见而非强制性为由,撤回对我女儿享有圆山经济有限公司10股股份的判决。
2024年12月圆山经济学会制定的《公司章程》和2024年修订的《圆山村经济学会章程》对农村集体经济会员资格的承认范围明显缩小,远山经济学会依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剥夺了我女儿的农村集体经济会员资格,明显违反了《火炬管理委员会若干意见通知》中关于集体经济会员资格的有关规定。
火炬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山村的上级单位,下发了《仲恺关办〔2003〕53号【若干意见通知】,要求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圆山学会《章程》与火炬管理委员会《若干意见通知》发生冲突的,难得不以火炬管理委员会“若干意见通知”为准?
哪怕退后一步,女儿也符合《圆山村章程》第三章第二款第二款,其中1989-2024年分配给农业人口的股权(非征税转让)按8股分配,16岁以下人口按9股分配股权, 全额按90%分配。
另外,我女儿享有火炬开发区好头经济合作经济合作社的股东资格,是圆山经济合作社的上级单位(股权证号:114009004),圆山经济合作社是好头经济合作社的一部分,我女儿一直住在圆山村,所以我女儿应该是圆山经济合作社的股东。
2024年,我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我女儿不符合《圆山经济学会章程》第十一条关于股东资格定义的要求,于2024年1月驳回诉讼。
女儿从出生起,就一直住在圆山村,包括户籍所在地和楼盘都在圆山村,从未离开过村子生活。
在九年诉讼的道路上,圆山村经济协会和火炬管委会干部互相保护,**部门不作为,村干部不履行职责,不承担责任。 今年,我按照员山村《章程》规定的条件提交了申请,但他们说不接受重复申请。
我,一个普通的村民,九年来一直走着漫长的维权之路,我一再向有关部门反映,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在此,我想请各位领导、检察机关和法律工作者看看是否公平公正这在法律上合理吗?恳请有关部门重视,关注我的声音,帮助女儿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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