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出台几天,不断有人问我。 今天,我再写一篇文章,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作出有效部署,推进冤案整治工作。
《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情节明显较轻、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的,不予立案。 也就是说,对刑事定罪标准进行了调整,将血液酒精含量的单一标准修改为“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综合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换言之,个别地方实行的“一刀切”的做法被明确拒绝。
在摒弃“一刀切”做法的基础上,《意见》第十二条还明确规定了五类犯罪情节,即下列不具备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酒后驾车,不再认定为犯罪:“(一)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50毫克100毫升的;(二)为伤者、病者急救等紧急目的驾驶机动车,不构成避险的;(三)因车辆行驶、停放等原因,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行驶机动车的;(四)驾驶机动车在距离住宅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行驶,或者为他人驾驶目的在住宅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行驶的;(五)其他情节明显轻微的情形。 ”
对于酒后驾车,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起诉应该不成问题。 然而,在对酒驾的处罚之初,个别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和100毫升以上,就会提起刑事诉讼。 可以说,《意见》是摆正的,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下面是一个示例。 前不久,一位律师朋友向我投诉,他醉酒后在地下停车场开车短距离被抓到,尽管他竭尽全力,但还是一审就被定罪判刑,这不仅毁了他的工作,还影响了他三代子孙。 问我是否有任何技巧可以帮助他解决问题。 我看了相关资料,说实话,这种轻微的酒驾行为确实是无辜的,不应该被起诉、定罪、判处实际刑罚。 但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初审法院中没有人愿意踩刹车,任由刑事诉讼程序有步骤地进行。 我别无选择,只能向法官们呼吁,他们即将变得更加人性化,并在新规定即将出台时尽可能轻松。 然而,可悲的是,由于审判时限的压力,二审法官上个月维持了原判。
朋友进去服刑不到一个月,《关于办理酒后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出台,《意见》明确规定:“在居民区、停车场或者其他移动汽车、停车场所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等“,或者”为了被他人驱车而短距离驶出住宅区、停车场等场所“,可以认定为明显轻微、无害的,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这两种情况都可以说是为我的朋友量身定做的。 现在,我朋友的家人问我是否可以申请重审和无罪释放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宝贵问题。
主流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刑法溯及既往的精神,为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效力,《意见》确定的刑事定罪标准仅适用于正在办理的待审案件和新发案件。 已经判决的案件保持不变。我朋友的案子已经生效,所以新规则不能用于改变无罪释放。 在我看来,我朋友的案子可以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进行重审并宣告无罪。
在我看来,对于类似在地下停车场短距离驾驶机动车,没有发生事故、没有后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机动车,按照当时的刑法规定,已经“明显轻微无害,不属于犯罪”, 如果“一刀切”的做法导致错误定罪,可以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和改判无罪。主要原因有:
1.刑法总则的规定,刑法各分项所列犯罪,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
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属于犯罪”。 这一规定应适用于《刑法》规定的所有罪行,包括危险驾驶罪。
2.原酒驾意见书没有权威性,从未被《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宣布休眠甚至无效
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100毫升以上的机动车,视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但从全文来看,原《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一号意见》并未明确规定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危险驾驶案件。 更何况,从法律角度看,即使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明确规定刑法第十三条不适用于危险驾驶案件,也是无效的。 这是因为,作为上位法的《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任何政策、文件都无权宣布其休眠甚至无效。
3.在某些地方实施的一刀切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当时我和基层法院的一些法官辩论,他们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和100毫升以上,就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不再区分情节是否明显轻微。 我明确表示,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 基层法官反问道,有些案件确实明显是小的,我不忍心定罪,但现在公安局和检察院都做了一刀切的做法,已经向法院起诉了,我该怎么办?我说,很简单,根据刑法第13条宣告无罪。 可悲的是,我还没有找到一个敢于宣告我无罪的法官。 在我看来,这是法官权威低下、司法公信力低的根本原因。
4.原来“一刀切”的做法影响极其恶劣,甚至产生了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消除影响
由误解和误解造成的“一刀切”做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不仅造成了成千上万的犯罪分子,而且滋生了新的违法犯罪行为。 现实中,存在着一种无法预防的代驾勒索现象,即代驾司机故意不将车停在原地,在车主挪车时拍照取证,然后以举报酒驾为由向车主勒索钱财。 在现实中,也曾有过车主不愿意遵守的案例,被举报的后果真的是被冤枉的监禁。
因此,如果当时本应认定为“因一刀切的误会而认定为明显轻微且无害害”的酒后驾驶行为,因一刀切的误会而被定罪,则属于冤假错案,应及时再审,并以错误适用法律为由改判无罪。 尤其是那些不想被司机勒索,被举报后被冤枉入狱的案件,如果不再审改,那就更让人无法忍受了!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践行为民伸张正义的宗旨,及时作出有效部署,推动冤案平反,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每一位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