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建立赌博**,我是怎么开赌场的?被公安机关逮捕的叶某表示,他对自己行为的定性表示不理解。
明知是赌博,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等服务,仍构成开赌场罪。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严格解释了法律。
2024年,叶某前往柬埔寨一家网络赌博公司工作,主要从事“推广”工作,工作是推广赌博平台,吸引人们注册加入平台参与赌博。 自2024年7月起,他利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向国内居民介绍推广赌博平台,引诱他人加入,共计非法获利18万余元。 2024年,叶某回国,后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叶某明知是赌博平台,以牟利为目的,协助宣传、诱导他人加入、便利开办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赌场罪。
我赌输了,赌博平台的客服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想做平台**,佣金是参与赌博玩家总负利润金额的30%,帮我赚回输掉的钱,我同意了。 在检察官的讯问中,罗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从2024年10月开始,罗某开始在网络赌博平台上参与赌博,随后为了赚取赌博佣金,他通过网络推广、在纸上印刷小广告、发展身边的亲朋好友等方式推广自己的赌博平台,从而培养赌徒在赌博平台上下注和参与赌博。
成为赌博平台后,罗某拥有自己的独立账号,该账号需要在指定系统中登录查看,并且该账号具有区分赌徒的特殊权限,赌博会在指定日期结算**的返利和人头费。 经审查,罗某招募、发展了231名会员进行赌博,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开赌场罪。 (河南法制报记者赵国玉,通讯员刘晶晶)。
法律条款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或者组织赌博活动,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赌场”行为:
a) 建立赌博**并接受投注;
b) 建立赌博**,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
3)冒充赌博者,接受投注;
4)参与赌博**利润分享。
实施前款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水龙头累计利润金额达到30000元以上;
2)累计赌博资金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
3)累计参与赌博人数达到120人以上;
4)成立赌博**后,通过向他人提供赌博,非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
5)参与赌博**利润分享,违法所得金额超过3万元;
6)招收下属赌博**,下属**接受下注;
7)教唆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检察官称
有很多人为赌博提供各种支持,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但在高收入的巨额收入下,他们自欺欺人,认为自己不是赌博的创始人或管理者,他们绝对不会被定罪,事实上,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开赌场不仅害人害己,还严重影响社会风气,提倡赌博无异于打虎,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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