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事再审
申请人(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蔡某某,男,202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某县人,现居XX市XX区,手机:133xx9766xx,身份证号:xx21x3196409190xx5。
答辩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吴某某,男,202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某县人,现居江西某镇某县某市将军大道,国籍号:xx2133198001140xx7,手机:18x7997xx98。
在再审申请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申请人对江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XX民终第2748号民事判决书和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XX民初第1002号民事判决不服, 江西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申请请求
1.请求将再审申请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立案再审,并判决撤销江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某民终第274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赣某民初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
2、被申请人吴某某判决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3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4年4月27日前利息为69万元;2014 年 4 月 28 日至 2019 年 8 月 30 日期间,利息按月利率 2% 计算从2024年9月1日起,利率为128% 直到付款结束)。
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原因
原二审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与他人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上诉人蔡某、被上诉人吴某、外地人李某于2024年11月6日签订了《协议书》,明确约定”吴某欠李某的款项总额为190万元人民币”。 此前,蔡某某和吴某某的债权债务被核销。 李某、蔡某的债权债务也被注销“,上诉人蔡某向被上诉人吴某出具的收据也载明被上诉人吴某与上诉人蔡某的债权债务均已结清;被上诉人吴某某在协议签署当日返还了10万元,由未涉案的李某某向被上诉人吴某某出具收据,上诉人蔡某某作为在场人签字,足以证明上诉人蔡某原对被上诉人吴某某的债权已转让给外人李某某。 如果局外人李某某病逝,其遗产继承人依法享有债权,而上诉人蔡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局外人李某某的遗产继承人已将债权转让给他,因此上诉人蔡某某要求被上诉人吴某某归还借款230万元和一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蔡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认为“查明的事实已被新的证据推翻,应当依法变更再审”。
1、原二审查明的事实是基于无法联系到局外人李某某的另一继承人李某某,导致无法确定案件关键事实而作出的推论认定(5月9日, 2022),且李某已确认再审申请人蔡某某与局外人李某某不存在债债关系,签署本协议的目的只是为了方便局外人李某某协助再审申请人蔡某某追讨债务。在原XX县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局外人李某的另一名继承人黄某也确认,局外人李某某与再审申请人蔡某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签署《协议》的目的只是为了方便外来人李某某协助再审申请人蔡某某追讨债务。 因此,《协议》不具有债权转让的效力,本案的实际债权人仍为再审申请人蔡某某。
2、在再审被申请人吴某某与再审申请人蔡某某的借款关系中,吴某某仍有部分贷款本金未归还给蔡某某(再审申请人蔡某某主张贷款本金230万元,再审被申请人吴某某主张贷款本金180万元), 这个事实双方都没有争议,如果再审被申请人吴某某按照原判决结果凭空获得巨额财富,根本不需要返还。这是极其不公正和极其错误的。 李的继承人黄某和李某都声称这笔贷款仍然是蔡某的。 债权转让不具有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关键证人出庭足以改变原审认定的事实,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证人是在2024年5月9日才联系到的,“(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者裁定的......;(六)原判决、裁定在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的;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并特此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变更判决。
真诚地。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2022.01/2022。